延政发〔2018〕16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发〔2018〕16号
延规〔2018〕042-市政府00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延安市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和“河长制”工作责任落实,激励县区政府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区域内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成效显著县区的奖补工作。
第三条 奖补对象为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工程治理到位、县区行政辖区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水环境明显改善的县区政府。
第四条 奖补坚持质量与效果优先、定性与定量兼顾、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措。
第五条 奖补以《河长制暨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中省市水环境监测结果、系统防治项目建设、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 奖补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共同考核,提出奖补对象和奖补数额报市政府审定,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县区政府。奖补结果报市委组织部作为县区领导班子履行水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予以奖补:
1.县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与城市人口规模匹配,完成管网延伸、雨污分流、尾水提标等工程措施,且污水收集率达到90%以上、处理厂进水COD高于300毫克/升、连续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出水达到年度标准的按工程总造价10%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新建、改建或扩能提标的乡镇(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率达到80%以上、进水COD高于260毫克/升、连续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出水达到年度标准的按工程总造价5%奖补,总额不超过80万元。
3.新建村级(社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率达到80%以上、进水COD高于260毫克/升、连续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出水达到年度标准的按工程总造价5%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经过治理,县区行政辖区出境断面水质相比上年度平均水质类别提高一个类别奖励300万元,提高两个类别奖励800万元,年平均水质达标的,奖补1000万元。
第八条 县区行政辖区出境断面水质相比上一年度平均水质或上游来水水质,未得到提升改善的或县区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的,不予奖补。
第九条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本辖区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以及水污染防治综合推进工作。
第十条 对在奖补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出,收回奖补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2020年9月2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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