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7〕3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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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6〕104号)、《延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延市办发〔2015〕1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延安新区管委会、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能力。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考核、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安全生产单项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以文件形式在全国、全省推广的,或以文件形式表彰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前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下发考核细则。每年一季度,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向各县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书》,结合省、市年度安全生产重点部署、重点工作等内容,编制并下发年度考核细则。

(二)县级政府自查自评。每年12月底,各县级政府依据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对标自查和自评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实地考核评估。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各县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抽查,形成考核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委会。

(四)提交考核结果。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各考核组的考核评估得分、事故控制情况得分和市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得分后,形成考核结果报市安委会审定。

(五)通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向各县级政府通报反馈,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市综治办、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建议在各自组织的年度考核中参考。

全市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级政府,自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制订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2016年度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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