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6〕26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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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延政发〔201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改革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改革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15〕21号),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破除“以药补医”,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三医联动,同步实施。坚持医药、医疗、医保联动,医疗价格改革要与财政、卫生、医保等改革相结合。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在取消所有西成药品(西药、中成药)加成的前提下实施,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增减平衡,结构调整。以2014年药品加成为基数,取消的药品加成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和医院节支增效予以平衡,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患者门诊和出院次均费用。

3.体现差别,优化结构。根据医院等级、医师职级、医疗技术特色等情况实施差别化调整,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服务价值,优化医疗价格结构,衔接区域价格水平。

(二)工作目的

以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为导向,以破除“以药补医”为目标,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在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2016年底,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下同)总体降到35%以下,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5元以下;2017年底药占比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三)主要内容

根据政府投入及财政补助方式改革、医院运行等实际情况,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西成药加成的基础上,对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门诊及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适当上调,同时加大财政补偿和医保支付。以7家政府办城市公立医院为样本测算单位,以2014年数据为基础,将取消药品加成收入的85%由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进行补偿,10%由财政补偿,5%由各医院节支增效自行消化。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从2016年10月1日零时起试行。实施范围为: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延安市人民医院、延安市中医医院、延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延安市妇幼保健院、宝塔区人民医院、宝塔区妇幼保健院。延安市区内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等举办的其他医院,经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补偿方式

(一)调价项目

1.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检验等两类医疗服务价格。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核磁共振、CT、超声、X线检查)及检验类项目价格通过成本测算,对支持降价的48项(检查类22项,检验类26项)。

2.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调医疗服务项目7大类1121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83项,医技诊疗类(治疗)22项,临床诊疗类各系统187项,经血管介入25项,手术治疗683项,物理治疗与康复40项,中医诊疗类81项。

(二)调价幅度

1.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检验类具体调价幅度为:X线检查、磁共振检查下调幅度为10%;CT扫描除平扫按13%下调外,其他都按10%下调;彩色多普勒B超下调幅度为16%-22%;检验类下调幅度10-12%。

2.医疗服务项目具体调整幅度。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三级5元、二级4元,副主任医师诊查费三级7元、二级6元、主任医师诊查费三级10元、二级8元,住院诊查费调整为三级医院16元、二级医院12元;门诊其他项目:三级医院上调30%,二级医院上调20%,个别项目标准相应调整;级别护理费:上调25%-50%,个别项目标准相应调整;治疗类:治疗费上调20-30%;手术类:手术麻醉上调20%,普通手术上调15%;床位费:三级医院上调20%,二级医院按三级医院上调金额上调;中医类:上调20%。由市物价局在延安市价格信息网公布。

(三)补偿方式

根据《延安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延政发〔2015〕21号)的规定,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取消药品加成收入所减少的合理收入(以2014年药品收入为基数),通过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5%左右,财政补助10%左右,医院通过加强管理节支增效自行消化5%。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物价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改办等部门要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价格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此次医疗价格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内容,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群众理解和支持医疗价格改革工作。

(二)加强保障

结合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由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确保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市、区财政要及时足额落实财政补偿资金。

(三)稳妥实施

城市公立医院要以这次医疗价格改革为契机,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就医需求;抓好医务人员的学习培训,按时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在门诊大厅醒目位置和电子屏幕公示调价项目和价格,及时发放一日清单,自觉接受患者监督;指定专人做好调价有关问题解答,认真收集群众意见。

(四)密切跟踪

市物价局、市医改办、市医保办要加强医疗价格运行监测和分析评估,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公布价格调整咨询电话,做好宣传解释和意见收集工作,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提供依据,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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