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4〕42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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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延政发〔2014〕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省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明确规定外,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和经营场地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实行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新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再设置经营范围和前置许可,由开办者自行设置。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业实行总部(店)统一负责制,除有特殊规定外,在同一管辖区域,开办者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在所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审批或备案登记。

二、畅通服务业发展渠道。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加快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为项目受理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和审查,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开展代办帮办服务。对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推荐列为省级重点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和支持力度,在贯彻好中、省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及时清理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畅通服务业发展渠道。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列支专项资金,以贴息、补助、注入资本金、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业企业培育等。各县区也要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业企业以《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减免契税的优惠。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五、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合理规划服务业布局和用地规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确保服务业发展用地空间。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的5%专项支持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的30%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公益性项目和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服务业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地。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用于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鼓励企业利用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产品实现直接债务融资。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平台,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荐会、银企洽谈会。进一步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增加市级担保公司注资,建设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题。鼓励各类产业投资机构和信贷担保机构对服务业企业,特别是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

七、降低服务业成本。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严格控制出台针对服务业的收费项目,凡未列入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一律不得向服务业企业收取。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加强对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坚决清理取消各种违法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八、落实就业政策。服务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连续三年参保缴费好、向社会推出人员少、并在重组、改制及人力资源布局重新调整过程中对职工进行培训安置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调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九、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鼓励和支持文化贸易、技术贸易、软件和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服务贸易企业扩大出口。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领域,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服务业交流与合作,深入推进我市与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特区、港澳台地区服务业合作。

十、鼓励“个转企”。2013年底以前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至2017年12月31日前升级为企业的,以升级前实缴税金为基数,实行先缴后返,对超过部分给予连续3年全额奖励补助。个体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工商部门出具的“个转企证明”办理名称变更、产权过户、社保变更、前置许可等有关手续,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产权交易费。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个转企”企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十一、做大做强旅游业。投资1亿元以上新建旅游景区项目(不含土地征迁相关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县区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市政府每公里补助15万元。对获得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收入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十二、加快培育文化体育产业。支持文化体育产业政策规划制定、项目策划、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等,采取补贴、贴息、入股等方式,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和体育品牌。对新办文化产业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国家对增值税、营业税、进口关税等减免优惠期满后,连续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市级收入部分全额给予奖励。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评定为国家级文化品牌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项目奖)”等国家级文化艺术大奖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陕西省文化品牌或获得“陕西省文化精品工程奖”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三、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各县区新建、设立或引进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仓储类物流企业及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市级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投资额2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陕西省1A至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加快建设区域性会展中心。对新成立的会展公司、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在我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市级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至三年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对于新建多功能会展中心和场所,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每年省商务厅备案的我市会展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带动作用强的全国性、全省性展会或被市政府列入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根据展位数量和招展情况分档次给予招徕方或举办方最高20万元奖励。对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十五、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制定出台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入驻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快组建延安村镇商业银行。对在我市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由市财政依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用于营业网点建设。并对其在我市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给予等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助,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每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实行租房补助的,资金在企业正式运行满一年后兑现。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收入,按规定程序申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贷款损失,市政府按其每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我市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按分阶段支付的办法给予60-100万元前期费用补助。对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5000万元以上、期限超过两年的企业,按实际引进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对新建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企业信息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科技资源统筹平台、科技和金融结合支撑平台、科技孵化器平台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有资质的相关企业提供智慧物业、智慧交通(GPS定位、一卡通)、智慧医疗、智慧农业、智慧物流等专业领域的应用平台建设。基础电信运营商和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在城市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区域安装无限网络覆盖超过100个点的,给予投资额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鼓励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交易,对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上、年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借助全国知名网络交易平台,投资200万元以上、年网络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发展高技术服务业。鼓励发展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等八大领域的高技术服务业。对于国内外高端科技公司、高层次管理公司、高水平网络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按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市级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至五年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十八、鼓励支持商业综合体建设。鼓励支持集商业、办公、酒店、餐饮、会议、娱乐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新建单体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片区综合开发的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对开发商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给予奖励。对新建、改建,符合商务部《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 10517-2009)且商业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临街单边长度在300米以上的商业街区,给予开发商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改造提升商贸业。实行统一结算并纳入统计的大型卖场(市场),根据其用于改造、提升统一结算工作资金投入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市场内企业以其集中结算前实缴税金为基数,实行先缴后返,对超过部分给予连续3年全额奖励补助。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陕西省著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陕西省一星级至五星级文明市场称号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稳步发展房地产业。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商品房开发以及新城建设、旧城改造、灾后重建为契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发展房地产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市属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

二十一、促进教育卫生业发展。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教育机构在我市投资建设中小学教育设施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征迁相关费用)、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可容纳在校学生3000人以上的,免交行政性收费。社会资本对我市现有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进行投资建设的,达到以上规模及投资标准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在我市投资建设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9600万元以上、床位3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二十二、加快住宿餐饮业发展。进一步落实《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住宿餐饮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延政发〔2011〕80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建宾馆酒店,鼓励宾馆饭店改造升级,引导经济型连锁酒店来延发展连锁经营,扶持现有星级宾馆酒店良性发展。大力发展地方特色旅游餐饮服务区,落实扶持住宿餐饮发展的土地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住宿餐饮企业经营成本。支持住宿餐饮服务行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餐饮品牌企业。

二十三、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婚姻介绍等社区服务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达到商务部《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商务部《中小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二十四、附则。本意见所指企业为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我市辖区的服务业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奖励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意见。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31日废止。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如遇中、省政策调整,以中、省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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