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函〔2018〕108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1-02-02 06:43:03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延政函〔2018〕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全面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现就我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T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排放标准)。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国V)。

三、市环保局要按照环保部发布的达标车型公告,公布达到国五标准的车型目录,供群众查询,并对我市范围内和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

四、市公安局要根据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对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不予注册登记。

五、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的时限要求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有关规定。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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