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函〔2018〕5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宝塔区消防中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宝塔区消防中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延政函〔2018〕54号
近年来,市公安消防支队聚焦“迈入全省一流、争创全国先进”目标,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不断加大火灾防控力度,积极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圆满完成了党的十九大期间我市消防安保、“1.4”延濮石化火灾、“10.7”黄河救援等一系列“急、难、险、重”任务,得到了上级公安机关,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先后被公安部消防局评选为全国消防部队十九大安保“先进支队”和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在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中,延安市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
宝塔区消防中队作为全市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尖刀队伍,先后参与了“12.22”延安国贸火灾、“4.26”延炼轻质油储罐闪爆等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行动,为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30余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2015年被公安部记集体二等功”,2016年被公安部表彰为“全国优秀基层党组织”,2017年被公安部表彰为“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是全省消防部队唯一连续3年受到公安部表彰奖励的基层单位。
鉴于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宝塔区消防中队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延安消防安全稳定等方面做出的重大贡献,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市政府决定,给予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宝塔区消防中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再立新功、再创佳绩。全市各级机关和干部要以先进为榜样,发扬延安精神,奋力追赶超越,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我市实现追赶超越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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