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函〔2018〕9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2 06:43:18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延政函〔2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做大做强,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4〕3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5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为主线,以扶持发展建筑业企业和培育产业新业态为抓手,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推进建筑业简政放权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为保障,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实现全市建筑业年总产值200亿元;培育建筑业年产值超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2家以上,超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5家以上;培育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0家以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5家以上。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引导和鼓励建筑业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大力开拓外埠市场,力争外埠市场建筑业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比重达到10%以上;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累计创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10项以上,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1.鼓励建筑业企业联合重组。结合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鼓励支持市内国有、民营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支持市内企业与中省龙头企业采取联合组建、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合作经营;鼓励支持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支持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组建建筑总承包企业。

2.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宽专业领域,向非传统建筑业拓展和上下游产业延伸;支持晋升资质等级,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外向型发展,根据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域外承接业务交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大小,对在市域外承接业务年营业收入达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10万元,每超出1亿元,增加补助5万元。加快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 可申报“延安市建筑业龙头企业”;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7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延安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命名。分别给予龙头企业50万元、优秀企业20万元的奖励。

(二)培育建筑业产业新业态

3.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制定出台《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从土地、财政、税费、规划等多方面制定激励政策,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引进培育装配式通用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鼓励发展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加强基础和关键技术、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的研究运用,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建设,努力实现建造方式跨越式发展。

4.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积极引进、推广、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到2020年,取得绿色建筑认证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筑业,再造管理流程,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到2020年,市内所有一级资质企业实现信息化管理。

(三)推行建筑业简政放权

5.取消外地建筑业企业入延备案登记。各县区要严格落实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有关规定,对“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可查询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不得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

6.推行电子化审批。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

(四)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7.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每年组织专项检查,规范工程咨询、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加大资质动态考核和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和惩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非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8.严格工程招投标监管。加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建设,完善专家库,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完善招标、报价、评标、定标办法,大力推行电子评标,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努力从源头上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9.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配套措施,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最高限价备案工作,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工程造价人员管理。加强造价咨询市场的动态监管,完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系统,提高信息发布质量。

10.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巩固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坚决纠正竣工后不及时结算的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利益。

1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自律、维权等方面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与建筑业发展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互动平台。加强与国内同行及相关机构的联系,积极推动行业发展改革和企业维权自律。

(五)优化建筑业组织模式

12.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13.扶持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加大力度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支持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4.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快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进程,健全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整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进一步完善符合工程建设领域实际的事故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建立和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建筑业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15.支持企业质量创优。对获得“鲁班奖”、“长安杯”、“宝塔杯”工程项目的我市施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16.督促企业强化项目管控。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按规定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在工程结算时,在《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7.切实提升监管水平。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建筑安装和工程竣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施工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向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制度,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快市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建设步伐,2018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七)加大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培养力度

18.加大建筑人才培养力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企业培养人才,通过政策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强建筑行业高端人才、产业化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对申报一级资质企业的人员执业资格培训给予支持。

19.放宽职称评审条件。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对担任过国家级、省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的,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达到相应任职年限并取得二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在申报送省参加高级工程师评审、申报评审工程师等方面予以支持,具体措施由市人社局与市住建局商定。

20.加强产业工人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建筑业劳务基地,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职校、技校和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作用,培训提升建筑产业工人岗位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四、保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建筑业改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事项要优先办理,涉及的奖励经费要优先保障,确保本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附则

21.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分别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22.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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