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督函〔2015〕12号《延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上报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上报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的通知》
延政督函〔2015〕12号
延政督函〔201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市政府《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延政发〔2015〕2号)“要建立重点工作督查销号制度”的要求,市政府督查室从8月份开始,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销号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市政府责任领导分工,市政府督查室建立了重点工作任务台账(见附件),共计130项任务,每两个月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一次督查、梳理、汇总,对已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销号,督查情况专报市政府领导。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对照重点工作任务台账,分别于8月15日前、10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书面及电子版),逐项填写,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印章后报市政府督查室(附件1、2、3、4、5报任俊青同志,联系电话:2136604,邮箱:497961085@qq.com;附件6报黄安禄同志,联系电话:2136603,邮箱:1950778035@qq.com;附件7报姜祥平同志,联系电话:2136607,邮箱:381512059@qq.com)。
三、此项工作能够反映出全市经济工作动态,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便于市政府领导安排部署阶段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定专门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县区、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收集和上报工作。请各县区、各部门单位于8月10日前,将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政府督查室。(联系电话及传真:2114349)
延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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