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20〕13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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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政办函〔20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预案衔接................................................ 2

1.4 工作原则................................................ 2

1.5 事件分级................................................ 3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4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

2 组织指挥体系.................................................. 5

2.1 组织指挥机构............................................ 5

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5

2.1.2 各县(市、区)环境应急机构......................... 6

2.2 现场指挥机构............................................ 6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2

3.1 预警监测和风险分析..................................... 12

3.2 预警和预防机制......................................... 12

3.2.1 预防措施.......................................... 12

3.2.2 预警措施.......................................... 13

3.2.3 预警支持系统...................................... 14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14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14

3.3.1 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14

3.3.2 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15

3.3.3 信息通报.......................................... 17

4 应急响应..................................................... 18

4.1 响应分级............................................... 18

4.2 响应措施............................................... 19

4.2.1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20

4.2.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20

4.2.3 应急处置措施...................................... 20

4.2.4 信息发布.......................................... 25

4.3 响应终止............................................... 25

4.3.1 应急终止的条件.................................... 25

4.3.2 应急终止的信息发布................................ 25

5 后期工作..................................................... 26

5.1 损害评估............................................... 26

5.2 事件调查............................................... 26

5.3 善后处置............................................... 26

6 应急保障..................................................... 26

6.1 队伍保障............................................... 26

6.2 物资保障............................................... 27

6.3 资金保障............................................... 27

6.4 技术保障............................................... 28

6.5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28

6.5.1 通讯保障.......................................... 28

6.5.2 交通运输保障...................................... 28

7 附则......................................................... 29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29

7.2 预案解释部门........................................... 29

7.3 预案实施时间........................................... 29





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为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救援、监测和处置等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市界外发生并影响到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延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修订稿)》(延政办函〔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活动造成的核事故、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3 预案衔接

(1)本预案为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下一级预案,应与本预案建立有机衔接,形成有力支撑。

(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我市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当本市界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市时,本预案与其相关下级预案视具体情况启动。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果断、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2)预防为主,加强管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加强部门、县区之间协同合作,提高环境应急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环境污染、生态危害的特征,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相适应。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四级(Ⅳ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指挥长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指定。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延安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全市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3)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救援支持;

(4)协调中央、省驻延单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5)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监测数据和应急处置情况;

(6)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

(7)指导开展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1.2 各县(市、区)环境应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社会稳定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总指挥人选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指定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延安供电公司、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评估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附:图1 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doc


(4)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延安供电公司、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事发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 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交运局、市商务局、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事发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8)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环境评估、疾控、防化、气象、生物、损害评估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县(市、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收集各类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建立日常环境预警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交运、公安部门负责公路交通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和预防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

3.2.1 预防措施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价,分析区域环境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高区域环境风险的防范能力。各环境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明确重点风险点位的应急防范措施,减少环境风险。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2.2 预警措施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的准备;

(4)指令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窗锁,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各类应急准备工作。

3.2.3 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控点,设置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长期监控全市范围内大气、水环境质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配置并完善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潜在环境风险源档案。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当地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或县级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按规定程序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1)初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当事人、目击者等个人有报告事件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发现事件相关信息的人员,应立即通过“12369”、“110”等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由生态环境局根据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生态环境局根据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书面信息。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核实补充信息。

3.3.3 信息通报

各相关部门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报告内容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当地区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通报。当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时,由市政府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Ⅳ级响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人选,赶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2)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3)加强与事发地区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4)召集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5)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6)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7)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8)及时向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当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启动Ⅱ级和Ⅰ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和响应。

突发环境应急响应流程如图2所示。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前期环境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了解污染情况,初步判定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1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按照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县(市、区)政府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现场环境应急处置。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的进展情况。

4.2.3 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要迅速调度力量,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污染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控制、切断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减小环境危害,减少灾害损失;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为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4.2.3.1 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气象局、水务局、交运局等部门组成,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明确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的,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根据监测结果和实时气象、水文信息,预测污染扩散趋势,应急监测组应会同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附:图2 延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doc


4.2.3.2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针对危及人身安全、重大环境污染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以人员救护,控制危险源,防止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3.3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针对区域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当地区域交通状况,合理布局应急设施及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用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与属地开发园区及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4.2.3.4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4.2.3.5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事件。

4.2.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4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组织统一发布,市委宣传部等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发布的指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 响应终止

4.3.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低到合理水平。

4.3.2 应急终止的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的报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后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查明事件原因、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存档。

5.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消防部门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参与配合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组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应急调查队伍。鼓励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组建应急专门队伍,明确企业应急队伍参与社会救援收费标准和奖励办法,不断完善“企业组建,政府扶持,有偿服务”的良性循环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积极性。加强对专业应急队伍的指导、管理和考核,提升培训效果,实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

6.2 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明确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同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强化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和及时补充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3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一般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项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项目支出需求纳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4 技术保障

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以属地管理为基础,逐步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应急处置专家库,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预先应对的同时,由专家对化学品的毒性进行勘察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6.5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6.5.1 通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备案,市环境应急部定期更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联系人的联络方式。

6.5.2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为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该预案与北洛河、延河流域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油天然气管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及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有机衔接,形成有力支撑。

预案实施后,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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