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20〕12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延政办函〔20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0号)要求,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普查工作总体部署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本次普查覆盖我市行政辖区,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二)普查内容。根据我市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创新建立普查成果更新、应用长效机制。
(三)普查时间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1.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2020年)。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熟悉普查软件系统,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2.全面调查阶段(2021-2022年)。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调查,完成全市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二、加强普查工作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普查总体方案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分析,充分利用第三方专业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系列成果。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10月下旬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整合已有资源,配强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请各县(市、区)于10月 30日前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主任名单报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崔东平,联系电话:13909116636)。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积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做好普查工作经费保障。本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级保障,市、县(市、区)政府要确保经费按时落实到位。
四、坚持依法开展普查工作。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和本次普查工作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延安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doc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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