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20〕14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函〔202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延安市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
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28号)精神,有效解决耕地“非农化”突出问题,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重要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树牢耕地保护意识,深刻认识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工作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承担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使命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扎实履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职责,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针对当前最为突出的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6种耕地“非农化”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检查、摸清底数、迅速整改,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杨树、构树、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己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组织认定,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限期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禁止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但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治沟造地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对25度以上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资源禀赋和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将退耕还林还草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图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对于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禁止以城乡绿化隔离带、城市景观公园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立即叫停正在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化装饰造林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1.经依法审批的铁路、公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绿化用地指标,节约集约用地。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查审批,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得审批绿化用地。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县乡道路两侧绿化带占用耕地不得超过3米。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区域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细化,不得超过相关标准规定。道路两侧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以及湖泊、水库、塘堰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报批及调整补划手续。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要按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建设审批程序,严控造景造湖项目标准和规模。要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标准,不断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制度,对重大项目要进行实地踏勘,严格耕地保护,对占用优质耕地的项目从严把关,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用地条件的不予受理;对占用基本农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从严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确保各类建设用地依法合规;对经过科学论证确有必要建设且难以避让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挖田造湖造景项目,应立即停止并进行整改纠正,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挖湖堆山造景。严禁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等。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1.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还林还草还湿。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连片永久基本农田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的面积依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执行。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自然保护地进行合理分区、差别化管控。一般控制区内零散分布的永久基本农田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要有序退出;对生态功能影响不明显的,可依法依规通过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分布在自然保护地边缘的永久基本农田,结合自然保护地边界优化,全部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涉及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须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补划。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结合精准脱贫、生态扶贫,对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移民搬迁,暂时不能搬迁的,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基本生产活动,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耕地。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1.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杜绝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养鱼业。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要按照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设施农用地利用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要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规划布局确定的位置、标准、规模实施各项设施建设,禁止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建设位置、超标准超规模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不断完善数据库信息平台更新机制,结合土地督察、遥感监测、土地卫片执法等手段,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加强规划计划管控,从严核定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严控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规范建设用地审批,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征地程序、安置补偿、产业政策、节约集约和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规定和要求。重大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规范管理,补划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供地、用地,严禁未批先用、未供即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要严格临时用地的审批和使用,临时用地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要及时进行复垦,恢复原地类。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责任,切实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结合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本区域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严格查处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守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延安市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行政审批服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城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耕地保护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认真完成清查整改等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二是落实耕地监管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着力构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国土“三调”及卫星遥感影像成果,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建立耕地保护联动协作机制。结合“十三五”时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任务分工,全面清理摸排本地区“非农化”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各项管控措施,严格管控各类建设、造林等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对不符合规划、法规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一律禁止批准用地、停止财政资金补助政策。要结合“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改成果,以农村乱占耕地清查行动为契机,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约谈问责等措施,严肃查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于压案不查的,要追究相关县(市、区)政府责任。
三是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责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市政府将加强督查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力导致新增耕地“非农化”行为的,予以全市通报、警示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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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