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9〕2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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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8日



延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延安战略,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7号)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构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财政关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国家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国家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市县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省级实施的预防出生缺陷项目,一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分担80%,省级分担10%,市县分担10%;省级实施项目部分,省级分担50%,市县分担50%。市县分担部分,2020年起,以2019年市对县区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县区;新增部分,市级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黄陵、吴起、志丹等3个县,市级分担10%;第二档包括宝塔、安塞、高新区、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等5个区,市级分担20%;第三档包括延长、延川、子长、甘泉、富县、洛川、宜川和黄龙等8个县,市级分担45%。

二、医疗保障方面

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两类。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包括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的补助、各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补助、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补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1.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的补助,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2.省级实施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补助,由县级承担,省、市级按县区财力、保障对象因素给予补助。

3.我市实施的贫困残疾人、低保、三无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市与县区财政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由县级承担,市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县区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区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一)国家计划生育项目。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为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二)省、市计划生育项目。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母亲健康工程、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以及我市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医疗保险、母亲健康工程补贴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补助。

2.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县区财政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一)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等任务的,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省、市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中、省、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省、市财政对县区政府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二)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专科)发展、医疗集团建设等。根据中省市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分别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市财政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补助。

(六)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超支市县区分担机制,按原政策执行。

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县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确定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县区政府按规定在确保中省市政策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在中省市标准之上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的,增支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专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中省市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区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县区标准高于中省市基础标准或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卫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民生事业,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推进相关改革。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落实支出责任。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事权,合理安排预算资金,确保支出责任的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县区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省级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四)加快完善制度。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推进改革,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中省有关规定,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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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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