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8〕9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8〕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延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
第一章 总 则
一、规划目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环境保护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以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为目标,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7〕19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函》(陕国土资函〔2017〕145号)等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6.《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592号);
7.《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8.《陕西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9.《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函》(陕国土资函〔2017〕145号);
10.《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
11.《延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延安市人民政府)。
三、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在《陕西省延安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报告》的基础上编制的专项规划,是延安市2018-2025年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延安市所辖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四、规划期和规划基准年
《规划》以2017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18-2025年,分为两个阶段:近期规划为2018-2020年;远期规划为2021-2025年。
第二章 区域概况
一、自然地理
延安位处我国黄土高原核心部位,属陕北黄土高原中部的丘陵沟壑区,介于北纬35°21′-37°31′,东经107°41′-110°31′之间。全市面积36712 km2,市辖宝塔、安塞2区,吴起、志丹、子长、延川、延长、宜川、甘泉、富县、黄龙、洛川和黄陵11县,下设16个街道办事处、84个镇和12个乡,总人口219万。延安市现已成为西北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之一,是西安连接内蒙、宁夏、甘肃以及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要冲。区内交通便利,西(安)延(安)铁路、神(木)延(安)铁路纵贯南北;国道210西(安)包(头)、309兰(州)宜(川)公路贯通全境;省道201. 205. 206与303. 304公路纵横展布;新建的延(安)安(塞)高速公路已经通车,西(安)延(安)一级公路也已经通车。延安机场有直达西安、太原和北京的航班。
延安位于黄河中游,属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地貌以黄土高原、丘陵为主,属典型的暖温带与中温带过渡区的西北干旱气候,春季干燥少雨,气温回升迅速,气候多变,有大风扬沙天气;夏季炎热多雨,多为阵雨天气,有时伴有冰雹;秋季降温迅速,湿润,多阴雨、大雾;冬季雨雪稀少,明朗干冷,多西北风。延安市年平均降水总量507.7mm,由于受季风影响年降水量的季节分配很不均匀,区内年降水量分配不均,降雨量整体由北至南大致呈逐渐减少趋势。主要河流有黄河、延河、北洛河、云岩河、仕望河、清涧河等河流,河道一般较狭窄,河床比降大,河水暴涨暴落,泥沙含量大。
二、社会经济情况
延安地区物产较为丰富。全区有木本植物540余种,草本植物370余种,农作物360余种,饲养畜禽28种,野生动物106种,野生中药材300多种。名优土特产品主要有延安小米、延川红枣、延长斤梨、志丹山杏和山桃、吴旗荞麦和山羊肉、洛川苹果、宜川烤烟、黄龙核桃等。
延安地区蕴藏了十分丰富的矿产资源。已探明矿产资源16种,其中煤炭储量115亿吨,石油13.8亿吨,天然气2000-3000亿m3,紫砂陶土5000多万吨。我国陆地上第一口石油井就诞生在延安,延安已经成为以石油为龙头的工业发展迅速的国家能源化工基地之一。
2015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331.42亿元,原油及天然气开采完成产值486.59亿元,占36.55%;煤炭工业完成产值129.98亿元,占9.76%;石油加工完成产值457.70亿元,占34.00%。矿业及矿产品相关产业共完成产值1074.27亿元,占延安市总产值80.69%。
根据2015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除石油和天然气外,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从业人员22665人,其中煤炭矿山15534人,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非煤矿山、矿泉水7131人。
矿业已成为延安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在全市工业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类型
延安市目前发现的矿种除国家战略性资源铀外,还有煤、煤层气、石油、天然气、油页岩、页岩气、紫砂陶土、陶粒粘土、白云土、泥灰岩、钙质结核、腐植酸肥料煤、砖瓦用粘土、石英砂岩、建筑用砂石、矿泉水、玛瑙、岩盐和铁,共有20种。除铀外,煤炭、煤层气、石油、天然气、油页岩和页岩气6种矿产资源构成了延安市的优势矿种。
(二)矿产资源规模
延安市矿产资源勘查程度较低,储量规模较清楚的有煤、石油、天然气三个矿种,其中煤炭储量115亿吨,石油13.8 亿吨,天然气2000-3000亿m3。除这三个主要矿种外,紫砂陶土查明的矿产地有5处:宝塔区1处,富县3处,甘泉1处,紫砂陶土资源储量约5000多万吨。其它矿种的勘查程度虽然较低,但是其赋存地层分布面积广,推测其储量规模也比较大。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16年底,延安市共有388座矿山(含闭坑)。按矿类划分:能源矿山(煤矿)煤矿62家,占矿山总数的16.23%;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山(砖瓦用粘土矿、建筑用砂石)320家,占矿山总数的83.77。按矿山规模划分:大型矿山10家,占矿山总数的2.62%;中型矿山26家,占矿山总数的6.81%;小型矿山346家,占矿山总数的90.57。按开采方式划分:露天开采矿山320家,占矿山总数的83.77;井下开采矿山62家,占矿山总数的16.23。按生产现状划分:生产在建矿山292家,占矿山总数的76.44;政策性关闭及历史遗留矿山90家,占矿山总数的23.56%。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
(一)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
本次调查发现延安市主要矿山地质灾害为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四大类,共计361处,其中滑坡206处,崩塌144处,泥石流5处,地面塌陷6处。大量开挖坡体、地下采空及矿山废石堆放沟道内引发边坡失稳、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直接威胁558户1942人和矿山生产人员生命安全及2086间房屋、835.94公顷土地、工业场地、生产设备、输电线路、道路等财产安全。
(二)矿山开采对含水层的影响与破坏
煤矿整合前矿山的地下无序开采,特别是地下已报废的采空巷道,在开采下伏煤层时由于放炮等作业使地层产生裂隙,破坏了地下水含水系统,改变了地下水的补、径、排方式,使矿区地下水系统的均衡受到严重的影响与破坏。地表水下渗,水位下降,造成上游水源枯竭而下游局部地下水溢浸,使下游居住地居民和其他矿企业受到影响。
(三)矿产开发对土地资源的影响与破坏分布特征
矿业开发过程中所建设的工业广场、厂房等基础设施压占土地资源;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压占并破坏土地资源;井下采煤活动导致的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对土地资源的压占破坏。经调查,全市矿业开发占用与破坏土地总面积约2258.27公顷。
(四)矿山废液废渣对水土环境的影响
1.废液对水土环境的影响
矿山废水主要来自煤矿,包括矿坑水、洗煤水和矿区居民生活污水,这些水是当地主要的水土污染源。本次调查统计目前全市共有62个生产煤矿企业,目前未对土地造成较大影响。从长期来看,如对煤矿的开采,产生的废水会对地表水水质产生一定的影响。
2.废渣对水土环境的影响
废渣主要为原煤矿生产时堆积的废渣和砖石厂开采粘土、砂石形成的废渣,这些矿山生产的废渣及生活废渣,在矿区内堆积,不但占用土地,改变了矿区的地貌等自然景观,并且其中的煤矸石长期堆放,在风化扬尘作用下增加了大气中的总悬浮物,自燃时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不仅污染大气还影响周围居民的健康,经过风化溶淋还有可能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被等构成污染。
除煤矸石外,矿区附近分布有弃渣,这些弃渣一般是在矿区附近的沟谷中就近堆放,没有进行过合理的设计和采取防护措施,这些采矿废渣的不合理堆放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
三、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分区
以延安市矿区(山)为基本单元,结合矿区(山)地质环境背景,综合分析矿山采矿方式、开采深度和采空区面积,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占用及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类型,废水、废渣对环境的影响,地下水系统遭受破坏的程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定性对境内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分区,将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分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影响较严重区和影响轻微区三级(详见附表2)。
(一)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Ⅰ)
1.子长县瓦窑堡镇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Ⅰ1)
主要分布于子长县瓦窑堡镇及延川县西北部一带,面积893.77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43%。该区域煤炭资源丰富,煤层埋藏较浅,开采程度高,多老矿山及闭坑矿山,生态环境脆弱,采空区分布范围广,采矿对矿山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地面塌陷、损坏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弃渣露天堆放污染环境、占用损坏土地等,影响面积广、危害严重,较难恢复治理。
2.黄陵县店头镇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Ⅰ2)
主要分布于黄陵县店头镇及仓村乡一带,面积1021.41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78%。仓村乡地貌属黄土残塬,行政村组较多,煤矿开采引起的地裂缝、地面塌陷、地下水均衡破坏等灾害,影响面积广,受灾群众多,社会影响大,需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治理。店头镇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地面塌陷与水均衡破坏,鲁寺村水均衡破坏灾害已经得到治理,而长墙村地裂缝及地面塌陷对该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种植业经济发展的影响较为严重。这两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均较复杂,采取治理措施应积极而谨慎。
(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
1.吴起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1)
分布于吴起县城区-铁边城镇一带,面积323.55km2,占全市总面积的0.88%。地貌属黄土梁峁丘陵区,岩土体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土体类与软硬相间层状碎屑岩类,本区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砖瓦用粘土矿矿山开发占用与破坏耕地。从地质环境治理角度讲,本区工程治理难度为较易。
2.志丹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2)
分布于志丹县城区-旦八镇一带,面积1173.89km2,占全市总面积的3.20%。地貌属黄土梁峁丘陵区,岩土体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土体类与软硬相间层状碎屑岩类,本区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砂岩矿和砖瓦用粘土矿矿山开发占用与破坏耕地。从地质环境治理角度讲,本区工程治理难度为较易。
3.宝塔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3)
分布于宝塔区城区柳林镇-青化砭镇一带,面积777.36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12%。地貌属黄土梁峁丘陵区,岩土体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土体类与软硬相间层状碎屑岩类,本区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砂岩矿和砖瓦用粘土矿矿山开发占用与破坏耕地,部分煤矿开采对土地及地下水的破坏。从地质环境治理角度讲,本区工程治理难度为较易。
4.延长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4)
分布于延长县城区一点,面积387.55km2,占全市总面积的1.06%。地貌属黄土梁峁丘陵区,岩土体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土体类与软硬相间层状碎屑岩类,本区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砂岩矿和砖瓦用粘土矿矿山开发占用与破坏耕地。从地质环境治理角度讲,本区工程治理难度为较易。
5.延川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5)
分布于延川县城区一带,面积166.97km2,占全市总面积的0.45%。地貌属黄土梁峁丘陵区,岩土体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土体类与软硬相间层状碎屑岩类,本区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砂岩矿和砖瓦用粘土矿矿山开发占用与破坏耕地。从地质环境治理角度讲,本区工程治理难度为较易。
6.宜川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6)
分布于宜川县城区一带,面积273.2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0.74%。地貌属黄土梁峁丘陵区,岩土体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土体类与软硬相间层状碎屑岩类,本区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砂岩矿和砖瓦用粘土矿矿山开发占用与破坏耕地。从地质环境治理角度讲,本区工程治理难度为较易。
7.富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7)
分布于富县牛武镇-张村驿镇一带,面积1043.12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84%。地貌属黄土梁峁丘陵区,岩土体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土体类与软硬相间层状碎屑岩类,本区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砂岩矿和砖瓦用粘土矿矿山开发占用与破坏耕地,部分煤矿开采对土地及地下水的破坏。从地质环境治理角度讲,本区工程治理难度为较易。
8.洛川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8)
分布于洛川县城区-黄陵县东部一带,面积692.64km2,占全市总面积的1.89%。地貌属黄土梁峁丘陵区,岩土体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土体类与软硬相间层状碎屑岩类,本区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砂岩矿和砖瓦用粘土矿矿山开发占用与破坏耕地。从地质环境治理角度讲,本区工程治理难度为较易。
9.黄龙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9)
分布于黄龙县城区-洛川县南部一带,面积378.31km2,占全市总面积的1.03%。地貌属黄土梁峁丘陵区,岩土体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土体类与软硬相间层状碎屑岩类,本区地质环境问题主要为砂岩矿和砖瓦用粘土矿矿山开发占用与破坏耕地。从地质环境治理角度讲,本区工程治理难度为较易。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轻微区(Ⅲ)
分布于全区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和较严重区以外的广大区域,面积约29580.23km2,占全市总面积的80.58%。区内总体上采矿活动较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少,因此划属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轻微区。本区工程治理难度为较易。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近年来,延安市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在国家财政补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和县财政安排下,重点对店头矿区、仓村井田群采区等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2011-2015年,共完成矿山治理项目29个,投入资金4410万元。
五、矿山地质环境形势分析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总体将逐步趋于好转
1.加强管理和规范矿业活动将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整体发展趋势减缓;
2.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将会逐步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3.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逐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质量;
4.矿业先进技术、方法的推广应用,可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质量,降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率。
(二)部分地区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仍会继续产生
由于延安市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阶段,加之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对砖瓦、建筑石材等建筑材料矿产品的需求将持续增高,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强度将随之加大,如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薄弱、措施不力,局部矿山或部分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状况仍有可能继续恶化,甚至存在引发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可能性。
另外,延安市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环境问题突出,目前正处于矿山地质灾害、“三废”污染、水资源破坏以及受损土地的恢复治理阶段,生态环境质量脆弱,在矿产资源高强度开发下,将会进一步诱发其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第四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以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与环境、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推动矿业国际务实合作,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能源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生的事前预防上,有效遏制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产生,同时要积极治理和恢复已经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使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降到最低。
(二)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逐步改变传统的粗放式开采模式。既要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合理有序地开发矿产资源,又要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保护好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和承担保护矿产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凡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或补偿损害的责任。对于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矿业废弃地优先开发权和应有的经济效益。
(四)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立足全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合理确定目标,区别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与治理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因地制宜,尽可能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
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对废石(渣)、废水、废液等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二)阶段目标
1.近期目标(2018-2020年)
逐步关闭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矿山;闭坑无主矿山、计划经济时期老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60%,初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对新建、生产矿山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制度,按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新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40%,推广生态矿业工程。
2.远期目标(2021-2025年)
闭坑无主矿山、计划经济时期老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100%;基本消除自然保护区、城镇周边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新建、生产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工程,新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70%。
第五章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
一、分区的原则和方法
(一)分区原则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绿色矿山建设,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建立长期有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结合延安市矿山地质环境背景、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规模、分布特征、影响程度及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原则。从全市的经济建设出发,以建设美丽延安为宗旨,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实现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统筹兼顾原则。以采矿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为主,兼顾矿区地质环境背景,突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的原则。
3.综合分析原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影响因素很多,每一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均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结合现状评估和发展趋势,综合分析矿山开采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
4.区内相似、区际相异原则。结合矿区内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分布特征、受威胁对象的损失程度,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进行分区。
5.监测、治理与科学研究、科学管理相结合原则。对重点地区、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做好保护与管理。以监测、管理治理等手段,科学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二)分区方法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主要依据本次实地调查资料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质量评价结果,结合《陕西省延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将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区划分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区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三种类型,其分区方法为:
表5-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表
分区名称 |
分区依据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 |
工作区范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矿产资源禁采区。 主要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物古迹所在地;城市规划区、重大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规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交通要道(省道、国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一定范围内;重要水源地;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产
生不良后果或可能引发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均划为禁止开采区。 |
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区 |
工作区范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矿产资源限采区和开采区(鼓励开采区)。该区域的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预防控制破坏程度。 限采区:国家限制开采矿种分布区;国家和省级保护区的缓冲区;水源地污染控制区;已经开采过度造成资源浪费或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或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鼓励开采区:矿产资源富集,分布相对集中,内部开采条件好,外部交通、电力设备齐全,易形成规模开采,同时能够有效控制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 |
矿产资源开发已经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影响或破坏,需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恢复治理的区域。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中的严重影响区、较严重影响区,以及也需治理的部分轻微影响区。 |
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分区
根据省级规划和延安市矿山分布及地质环境破坏程度综合分区结果,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和治理难易程度,将延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划分为33个区,其中地质环境保护区28处,地质环境治理区4处,余者为地质环境预防区(详见附表3)
第六章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土地复垦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度。
1.新建矿山环境影响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环保准入条件。禁止在《规划》划定的禁采区内新建矿山。要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严重破坏、又无条件采取措施的新建矿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2.加强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新建、改扩建矿山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严格执行矿山地质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制度。对没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未签订治理承诺书和保证金承诺书的新建矿山,一律停止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必须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同步实施。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对各种矿业活动进行规划、管理和监控。
2.控制“三废”排放。制定科学的开采和“三废”排放方案,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和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提高矿山废水重复使用率,禁止直接排放;废渣排放要设立专门场所;“三废”按标准达标排放。
3.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与预报。建立监测预报网络,实行防灾预案制度,减少灾害损失。依法对采矿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建立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防灾救灾体系。
4.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投入。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企业要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投入,力争做到边开采边恢复治理。
5.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及恢复治理的动态监测。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矿山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小型矿山闭坑制度。
2.全面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开展矿山环境调查,在摸清情况基础上,拓宽资金渠道,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
(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
1.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动态调查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加快绿色矿山建设需求,坚持开展长期细致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调查工作,重点针对新建、生产矿山,动态掌握生产现状,监控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督促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开展矿山地质环境重点调查
调查范围主要涉及亟待治理区和一般治理区。深入调查该区内地质灾害、水土污染、采空区范围、含水层破坏和废水废渣对环境的影响、形成条件及变化特征等。有点到线、有线到面,不断扩展,定时、定点做好调查工作。调查精度以区内单个矿山为基本单元,查明区内显性和隐性两方面的地质环境问题。除完成野外描述等基本工作外,还要进行必要的室内实验和相关理论分析。对存在严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应单独提交调查报告及情况说明。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根据全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分布和变化特征,建立市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和监测站点;开展单个矿山的地质环境监测和区域集中开采区或群采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坚持“示范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工作体系。
矿山企业是地质环境监测的主体,矿山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监测机构,对本矿区范围内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或委托专业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对闭坑或者采矿权灭失无法找到责任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监测,数据统一报汇总至国土资源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以季度为周期填报。矿山企业应在每季度将当季度调查表报送国土资源部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矿区毁损土地及土地复垦监测,固体废弃物堆放及综合利用监测,采空区地面沉(塌)陷监测,山体开裂、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监测,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监测等。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1.近期治理工程(2018-2020年)
近期治理工程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亟待治理区中的矿山。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治理效益显著的老矿山,开展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安排治理项目24个。
2.远期治理工程(2021-2025年)
远期治理工程主要针对一般治理区的矿山(含亟待治理区中未治理的矿山)。优先安排对生态、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较近期目标弱,安排治理项目27个。
3.在建和生产矿山治理工程,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资源环境保护及《延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要求,保护区内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对已设采矿权和探矿权进行全面清理。
禁止开采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逐步退出;限制开采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引导其逐步有序退出。同时,加大对涉及限制开采区内的矿山企业监管力度,严防其在开采过程中,对限制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对拟设采矿权占压禁止开采区部分,其拟设采矿权暂不投放,待保护区调整后,再行投放;对拟设采矿权占压的限制开采区部分,应调整拟设采矿区块范围,扣除占压保护区部分。
三、工程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估算标准
《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
《水土保持工程造价编制指南》;
《水利水电工程定额与造价》;
《工程施工收费标准》(1997年、2002年版);
《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
《陕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
《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1996年)。
(二)投资估算
1.调查评价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排查和巡查;每年投入15万元进行排查和巡查工作,主要涉及重要城镇、居民区、交通干线、矿山、工程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矿山。规划期8年,共120.00万元,该项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2.监测预警
对全区388个矿山进行监测,重点监测矿山地质灾害;弃渣占用破坏土地情况;复垦情况;水土流失情况等方面。每个矿山平均补贴800元/年·处,每年31.04万元,规划期8年总计248.32万元,费用由矿山企业自行承担。
3.工程治理
规划期内拟对全市境内的51个存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煤矿矿山按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分批进行治理,治理采取的工程措施主要有:工业场地的覆土绿化、矿山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矿山开采掌子面的复绿等。
工程治理费用估算标准采用《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及调整意见、建筑工程定额依据2000年《陕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机械台班使用1996年《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材料按陕西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二季度的价格结合市场调查综合确定。规划期内延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投资估算69022.34万元。
综上,规划期内延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总经费估算总额69390.66万元,其中近期估算金额26021.50万元,远期估算金额43369.16万元。
(三)资金筹措
1.历史遗留、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监测、治理等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中、省级治理资金;
2.在生产和责任主体明确的矿山监测、治理等经费,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与城市防汛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新农村建设、易发区内工程建设相结合,由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筹措资金。
四、工程效益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是为矿山生产服务的,某种程度上具有公益性。规划实施的主要效益体现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地质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为矿山安全建设生产奠定基础。
(一)经济效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防灾减灾工程,防灾减灾工程是以防止和减轻正在或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以及各种环境问题为主要目的工程。防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由减灾效益和增值效益两部分组成,并以减灾效益为主,增值效益为辅,或只有减灾效益而没有增值效益。
规划区内地质灾害的有效防治,可消除其对人民群众财产的威胁,避免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减灾效益,同时也为区内人民群众及矿区职工生活、生产提供了安全、良好的环境,从而为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服务。通过项目实施,还可修复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造成的破坏,减少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投资、赔偿费用额度,恢复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价值,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二)社会效益
矿产资源的开发,可带动周边社会环境的改变,促进采掘业、运输业、加工业的进一步发展,给当地群众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改善当地的产业结构,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
通过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可有效防治地质灾害,消除了可能直接造成人员财产损伤事故的地质灾害隐患,保证了矿区周边居民及矿山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得区内人民群众免受地质灾害威胁,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方案设计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破坏,及时恢复矿区地貌形态及土地功能,增加区内植被覆盖程度,涵养水分,使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率得到提高。此外,规划中监测预警系统的运用,可增强人们减灾防灾意识,为全民参与保护地质环境服务。
(三)环境效益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矿山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局部生态环境,保证资源开发、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同步进行。
通过对规划区内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减少泥石流等山洪灾害发生的频率;裂缝填埋、渣堆复垦等,可减轻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的破坏,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区内植被覆盖程度,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美化环境,涵养水源,减少水土流失、防止土壤退化,改善区内生态环境质量,具有良好的、长久的环境效益,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和谐发展。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监管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的重点内容、工作部署和具体监管手段。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搞好政策衔接,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相结合,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当作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和矿业权人的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目标、责任和管理到位。强化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和措施,对各种矿业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及监控,防止或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促进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组织与协调,广泛动员与吸纳社会各阶层人士、单位、团体参与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来,全面推进社会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相关要求,明确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责任到人,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规划指导,项目落实
依法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制度、申请办理采矿证的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三同时”制度,严格矿山企业年检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查审制度。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监督与统一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和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将本《规划》的主要目标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与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创新资金渠道,加强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专项资金,解决历史遗留矿山和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同时,严格执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3〕37号),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与负责收存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所需费用。按“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和义务。不履行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其治理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多渠道、多元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保护与治理水平
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研究矿业开发过程中各种因素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及其防治技术、开发或引进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利用技术;开展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综合治理研究,树立典型示范工程。加大科技投资力度,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预测预报技术水平。鼓励矿山企业、科研和开发机构,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的研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支撑体系,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经验。国内外发达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研究起步较早,应加强合作,培训人才,促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增强矿山企业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和观念,调动当地群众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积极性,树立矿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大力推进生态矿业,促使矿业健康地发展。发挥新闻媒体及公众的监督作用,调动矿业权人、公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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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