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8〕66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2:39:38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8年4月10日,河南省固始县化工有限公司一辆拉载乳化炸药的危运车,在我省镇安县月河镇菩萨殿村陕西祥盛实业集团爆破公司城安炸药库库区门口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3人受伤,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监管刻不容缓。我市现有民爆生产企业1家,为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从业人员80人,生产能力1.2万吨/年;现有民爆销售企业8家,为延安圣地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和安塞区、黄龙县等7个县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为深刻吸取镇安“4.10”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整治我市民爆物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民爆行业各类爆炸事故和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监管工作。市、县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和民爆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迅速对民爆物品生产线、专用库房、试验场等重点区域及关键岗位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闭环整改要求。市、县工信部门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二、严格执行许可制度。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储存以及硝酸铵等易制爆原材料的销售、购买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私自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非法持有民爆物品。

三、严格运销监管。市、县公安部门要按照“就地就近、确保安全”的原则,审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等许可,加强运输监管,严防远距离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引发安全事故。各相关企业运输民爆物品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专运车辆运输,并对所销产品实行跟踪监管,确保产品供应安全。

四、加强储存管理。民爆物品储存要符合《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必须经过安全评价,并经相关机关验收后方可储存民爆物品。加强民爆专用库房管理,坚决杜绝收缴过期、变质的民爆物品入库,严禁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

五、规范市场监管。禁止爆破作业单位不顾安全,低价承揽爆破作业项目,抢占爆破作业市场。工程爆破项目要严格履行爆破作业合同,在爆破作业合同未到期或未终止情况下,严禁引入第三方爆破作业单位,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不得对其备案并审批民爆物品。

六、加强信息化监管。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要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配送、储存、使用的民爆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和流向信息输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加强民爆物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七、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市、县工信部门牵头,安监、公安等部门参与,组织有关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增强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岗位应急知识、险情处置等应急培训,适时开展应急逃生、防火灭火、外伤急救等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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