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7〕199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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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7〕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延安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76 号)精神,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立足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以广大老年人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我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40张,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80%的农村社区,城市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覆盖所有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产品用品和养老服务供给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行业质量标准初步科学规范,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延安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市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市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优化市场环境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政部门加强对其服务的监督管理,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改革养老设施建设运营体制。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我市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我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市场准入、质量评估、信息公示、价格管理、行业黑名单等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二)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1.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各县区要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开展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服务留足空间。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多期建设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标的,当地政府应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定,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所需资金可列入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鼓励新建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2.发挥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为骨干力量的为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充分依据村(居)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

3.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支持各地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逐步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补贴机制,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托老、文化娱乐、助餐助浴等服务。加强区域敬老院建设和改造,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服务下乡入户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服务能力好的养老服务运营商,为农村偏远地区老年人开展送上门助老服务。

(三)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

1.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推进建成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试行社区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并与就近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共建、业务协作,开通转诊、接诊绿色通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康复、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到2020年护理性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探索开展养老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形成多元化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费用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2.支持养老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服务,举办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休闲娱乐活动,创作老年音像和图书作品,创设老年电视频道、广播电台,创办老年报刊,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依托度假区、疗养院以及生态资源优势,为老年人进行“旅游养老、生态养老”、“田园养老、健康养老”创造良好环境。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广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进养老、保险、医疗服务一体化发展。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3.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适合老年人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向老年群体集中区域延伸,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护理保险。开展政策性保险试点,对于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政策性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对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办的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在保留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经营困难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退出养老服务领域,并转让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房屋和设施设备等。

(二)壮大养老服务组织

重点培育发展一批有实力、竞争力、管理运营高效的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以及输出服务技术和品牌等形式,促进资源共享。发布“延安养老”标识,鼓励符合要求的本市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用。建立养老服务品牌社会评价推广机制,推动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

(三)培养专业人才

落实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制度和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制度,加强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扶持培育一批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及具备管理经验的市场经纪人、职业经理人,搭建老年人、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做好养老服务供需衔接。开展养老护理职业发展体系改革试点,对接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体系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体系,畅通由护理员到初级、中级和高级护理师的职业晋升渠道。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要求,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运营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予以适当倾斜,探索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补贴等政策。

(五)加大融资信贷支持

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设立养老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重点支持一批可市场化运作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及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鼓励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养老产业发展。

(六)加强服务监管

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七)加强督促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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