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7〕10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2:56:01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7〕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省、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省政府健全长效机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题会议精神,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工伤待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健全实施建设单位代扣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一)预留农民工工资和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预留足额的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负责代发农民工工资,确保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招聘农民工身份、劳动合同、进出场登记、持证上岗、考勤计量、劳动报酬、工资支付、联系方式等情况按班组进行实名制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不得以包代管。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按月编制实名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各方签字后会同总承包企业提交给建设单位。

(二)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程序。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需要专业和劳务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直接招聘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总承包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部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在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的监督下逐月按班组编制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应得劳动报酬数额、扣除情况、应发数额、支付账号等台账管理事项,经农民工本人、班组长、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实名工资表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自收到工资支付表之日起5日内通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必须对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工资表进行查验,并对报送工资表的真实性负责。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保存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工资支付证据材料,在工程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三)严格实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单位代扣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实行过程中,因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弄虚作假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列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企业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因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虚假农民工工资信息的,由建设单位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因预留农民工工资和实发工资存在纠纷的,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强化保证金的征缴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

各县区及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金额进行预存,由人社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收取,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工程合同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3%预存;工程合同金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5%预存;工程合同金额五千万元及以上、不足一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工程合同金额一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预存;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预存金额不得低于项目合同金额应预存保证金的30%。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在工程批准开工之前预存,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在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立项时,按工程合同金额的0.5%预存,剩余部分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预存。建设单位可通过银行保函或诚信担保等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工程建设的总承包企业取得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和B级的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不少于5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对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垫付意见,同级人社部门批准后,在应急周转金中予以支付,发挥其兜底作用。所垫付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追偿。

三、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应保尽保”。建筑施工企业对注册执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等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建筑业职工按项目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比例按照建设项目总造价的1.2‰计算。如项目追加预算,追加部分仍按1.2‰缴费;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工程剩余量总造价确定缴费基数。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全面责任,建立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健全考核评估机制、问责机制和奖励机制,切实加强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全面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业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监管责任。特别是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管力度,牵头协调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举报投诉的克扣拖欠工资问题快速立案查处,及时向责任企业送达执法文书,并将执法文书抄送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由于拖欠工程款、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导致执法文书无法履行的,人社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将案件转送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同级或案发地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同时抄备同级或案发地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人社部门移送和公安机关的接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在督办案件中,市人社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市用人单位进行监察执法。县区人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用人单位的监察执法。延安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由市人社部门委托管委会负责工程项目用人单位的监察执法。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问责,因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建设单位代扣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不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相关监管责任落的不实、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和参加工伤保险权益难以保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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