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函〔2017〕5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2:59:58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延政办函〔2017〕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在市场经济中平抑物价的作用,根据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6〕16号)精神,现就建立由政府财政列支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意义

价格调节基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价格,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主要副食品等商品价格的重要方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到社会大局稳定,在有效抑制通货膨胀、及时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扶持副食品产业发展、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

在全国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情况下,为了正常发挥其基本职能和作用,根据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6〕16号)规定,“建立由政府财政列支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年财政状况和实际需求,从财政预算中列支适量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抑农副产品等重要商品价格。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政府储备重要商品,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环保型副食品的生产;

(三)扶持平价商店建设。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2.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及项目资料,并通过“延安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之后,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基金使用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政府审定。

3.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不得违规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重要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所需资金,确保价调基金在应对市场通货膨胀、价格异常波动和价格总水平不稳时发挥积极作用。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查、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监管拨付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价调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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