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20〕10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3:20:44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办〔20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推动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高质量发展,引导龙头企业聚集广告产业园,营造良好的产业带动、投资创业环境,促进榕台广告行业交流合作,实现我市广告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工商广字〔2018〕8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址在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内并依法纳税的广告企业、进驻园区的广告行业协会、广告行业配套服务或技术研发机构等广告相关单位以及参与园区招商工作的企业、中介组织、社团组织等(以下简称招商机构)。


园区范围为“广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范围,即晋安区闽台AD广告园、闽侯海峡传媒港和广告生产制造园(锦绣制造园)、长乐海西广告创意园,适用范围视园区今后发展情况可作延伸拓展。


二、扶持政策


(一)招商和集约奖励


鼓励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园区招商工作。通过招商机构引荐,在园区新注册或市域外新迁入、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且每纳税年度缴纳的广告服务业增值税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优质广告企业,按照其当年缴纳广告服务业增值税额的5%给予引进招商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园区广告产业集约化发展。对于市域内新迁入园区、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且每纳税年度缴纳的广告服务业增值税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优质广告企业,按照其当年缴纳广告服务业增值税额的2%给予广告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发展奖励


鼓励园区广告企业做大做强。本意见施行前已入驻的广告企业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年内、新入驻的广告企业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每纳税年度缴纳的广告服务业增值税达到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按照其当年缴纳广告服务业增值税额的20%、30%、35%、40%比例给予奖励。


(三)运营管理奖励


1.鼓励社会资本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参与园区运营建设。对与园区运营商签订园区代运营协议、物理空间入驻率达到90%以上、入驻广告企业70%以上、至少有3家企业达到本意见设定的招商奖励标准且投入使用的总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鼓励广告行业配套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对在园区内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广告新技术应用研发、广告指数评价中心、互联网广告研究中心、民营经济广告数据中心、海峡两岸广告创业中心等广告行业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广告新技术研发奖励


1.推进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内企业及运营商建设园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设备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项目,符合园区统一规划的,按照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园区广告工程实验室、广告重点实验室、广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支持在园区内建立新媒体、广告新技术领域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符合园区统一规划、经认定属于国家级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发展交流奖励


积极对外开展发展交流工作。参加以国家部委或者国家级协会名义主办的全国性广告展览会,或参加纽约、伦敦和法国戛纳广告节等广告创意专业展会以及举办广告交流、广告高峰论坛等活动的园区内广告企业、市级广告协会,参照我市扶持展会的相关政策执行。


在园区内设立的台资广告企业,除享受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外,可另行享受我市台资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项目申报程序


1.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2.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3.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评审,并会同财政局将审查通过的扶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本级政府审定。


4.经本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闽侯海峡传媒港和广告生产制造园(锦绣制造园)、长乐海西广告创意园申报工作由闽侯县、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闽侯县、长乐区财政局组织实施;晋安区闽台AD广告园申报材料须经由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并会同晋安区财政局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企业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企业概况、申请项目名称、概况、进展情况及取得成效、申请奖补金额等);


2.项目申请表;


3.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纳税证明材料等;


4.通知规定的其它材料等。


四、实施主体


本意见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建立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指导协调。


各分园区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负责推进辖区内广告产业园规划、项目实施、政策兑现、统计等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本意见涉及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晋安区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长乐区、闽侯县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六、附则


(一)招商机构的认定参照我市招商考评相关制度执行。


(二)企业获得的发展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的地方留成总额。


(三)本意见的有关政策与我市现有相关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对引进的重大优质广告企业、广告技术研发机构和台资广告企业,在享受本意见政策的基础上,可通过“一企一策”的办法进行扶持。


(五)符合本意见扶持政策第三、四、五项条件的企业须提前申请,并经其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和奖励。


(六)奖励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分别在企业入驻并达到本意见奖励条件、项目完工后进行奖励。


(七)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纳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海西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福州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17〕1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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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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