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21〕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整改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联合社系统城镇集体企业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镇集体企业现状,对原《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榕政办〔2016〕171号)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改革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规范集体企业管理、完善职工社会保障、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切实有效地推进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程序规范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决策、尊重职工意愿的原则。
(五)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六)坚持依法保护集体资产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改革发展
(一)推进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探索适合集体所有制企业实际的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股份合作、合资合作、出售、关闭或破产等改革形式。在具体改革过程中,集体企业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改革政策。
(二)促进集体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合理规模和产业优势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实现现有厂房、设备、人才等存量资产合理重组,从企业实际出发,宜工则工,宜商则商,盘活资产。创新发展思路,强化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打破行业、产业和所有制界限,鼓励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产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稳健投资,积极开拓新行业、新门类、新领域投资空间,实施行业转移、产业转移,确保集体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对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要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成立福州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联合社系统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进行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设在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四、分类管理
(一)正常生产经营、停止主营业务依靠非主营业务收入存续和职工集体所有制身份未置换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二)企业因情况特殊无能力自行管理,可由主管部门指定其他企业代管,其资产所有权和职工隶属关系等不变。
(三)已关闭尚未清算注销法定登记、职工集体所有制身份已全部置换或已注销法定登记(不含被兼并收购)的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由留守处或主管部门下辖的集体企业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五、改革程序
(一)组建企业改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职工代表等组成。
(二)制定企业改革总体方案。改革方案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审计、职工情况摸底核实和安置、企业吸引投资的规模以及股权结构设置等内容。改革方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改革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改革方案。
六、资产处置
(一)集体企业资产属于集体经济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集体企业资产,防止集体企业资产流失。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应尊重历史,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尊重职工意愿,委托评估、公开拍卖,做到公平、公正。
(二)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因需要处置资产,经出资人同意,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经5个工作日公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三)停止主营业务依靠非主营业务收入存续的企业,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进行资产处置,在实施企业关闭职工分流安置时一并处理。因市政建设拆迁、土地征收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例外。
(四)已关闭、职工分流安置结束或有条件做好清算工作的企业若还有剩余资产,经审计后由主管部门归集统一管理或委托企业上一级联社监管使用,专款专用。
七、职工安置
(一)安置程序
因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需要职工分流安置的企业,由企业提出安置方案,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备案。职工安置基准日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
(二)经济补偿金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2.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
(1)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当年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企业若出现安置资金不足,可通过职工民主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等方式确定经济补偿金标准。
(三)社会保险费
1.企业社会保险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市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身份置换或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从身份置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由个人缴交,之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清算缴交,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其经济补偿金中扣除。
3.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允许的情况下,若因1990年前集体企业未享受国有企业视同缴费工龄政策且未补缴社保等原因造成职工退休金偏低,可适当给予生活补贴;企业全面停产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医药费未报销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可适当给予门诊包干。
4.在清算过程中,若出现安置资金不足,企业社会保险费可采取民主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方式解决。
(四)其它
1.关于补发欠发职工工资和生活费
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因经营困难欠发职工工资和下岗人员生活费,在职工分流安置时,经审计后按实际欠发数补发。下岗人员月生活费低于我市同期最低工资60%的,原则上按我市同期最低工资60%的标准补足。
2.关于住房工龄补贴及公积金
鉴于我市集体企业未实施住房工龄补贴,在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允许情况下,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已享受企业分房等相关福利的不再发放。终止经营关闭破产的企业,住房公积金不列入清偿范围。
3.离休干部、“5·12”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各项补助费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符合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条件的供养对象,供养救济费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在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必须预留相应的留守费用等资金,以保障原企业职工后续服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具体解读。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集体企业及其它集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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