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20〕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2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5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部署要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复产、稳定发展和渡过难关,保障“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稳定蔬菜生产
对集中连片种植规定品种的短期叶类菜10亩以上,且服从政府调控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叶类菜面积给予3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享受市级直控副食品基地补助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畜禽产业发展
对蛋鸡存栏5万-10万只、蛋鸭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万只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家给予补贴5万元;蛋鸡存栏10万只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父母代种鸡场给予补贴30万元/场(享受市级直控副食品基地补助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榕政办(2019)129号〕,对新改扩建的生猪生产项目审批实行网上申请、容缺受理、容缺审批。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三、扶持水产发展
对正常开展育苗生产的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给予10万元/场补助;对远洋渔业企业在福州港口、冻库滞留的远洋自捕鱼,给予每月50元/吨的冻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融资扶持
相关银行根据符合国家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主体生产实际资金需求,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相关符合条件经营主体视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利率,并开辟融资绿色审批通道。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可给予展期或无还本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各相关银行、农信社等
五、给予贷款贴息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贷款余额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六、减免担保费用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担保的,政策内担保费降至1%以下。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
七、补贴用电费用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用电费用,给予30%的补贴,单个企业电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闽价商〔2013〕414号文件用电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保险补助
蛋鸡、牛、羊、兔等设施畜禽保费市县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补助部分市县各承担一半;对参加蔬菜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原有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的基础上再给予保费20%补助;对参加渔船和渔工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原有保费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保费10%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鼓励线上销售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农产品,对线上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畅通运输通道
对运输粮、油、肉、蛋、奶、蔬菜、水产品等农产品以及养殖饲料、农资等物资的车辆,由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办理进出本县域各地及福州的通行证,确保不收费、优先通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的行为。对需进入城区限行区域运输农产品的货车,由公安机关优先保障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本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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