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9〕13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迁坟墓补偿和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3:35:08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迁坟墓补偿和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9〕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项目涉迁坟墓安置工作,按照分类施策、保障需求、移风易俗的原则,有效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乡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涉及迁移的各类自建坟墓。涉及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等殡葬设施的搬迁不适用本意见。


二、征迁责任单位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应对征迁坟墓相关事项组织发布通告,明确迁移坟墓期限要求和补偿安置方案等。


三、征迁责任单位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逐一对涉迁坟墓进行登记统计,填写坟墓所在位置、建造材料、硬化面积、建造时间、占地类别、墓穴位数、安置方式,以及坟墓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并拍照取证,按照一墓一档建立涉迁坟墓档案。


四、涉迁坟墓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进行甄别,并分类处置:


1.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2.属于华侨祖墓的,按照《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属于2019年4月1日后新建的坟墓,按照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违建坟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整治违建坟墓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9〕11号)规定执行,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通知坟墓违建人取走骨灰,自行负责安置到公墓、骨灰楼堂,不补偿相关费用。


4.属于“活人墓”(指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违法违规私自建造的专门用于但尚未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建筑物)的,按“两违”设施处理。


5.查找不到墓主亲属的无主坟,由征迁责任单位或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就近安置到公益性骨灰楼堂。存放20周年后,仍无人领取的,由骨灰楼堂管理单位进行深埋。无主坟的通告、挖坟、存放、深埋等,全程进行摄像取证存档。


6.其他类型坟墓,征迁责任单位或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应按照榕委办发〔2019〕11号文件有关规定,按不同的处置方式给予补偿。根据当地殡葬改革时间,对殡葬改革前安葬的遗骸,要补偿其火化费用(遗骸需火化安葬)。群众选择将骨灰迁到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生命公园)安葬的,免除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并予以奖补;群众选择将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的,予以更高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涉迁坟墓的安置,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国土厅、林业厅等1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关于“城镇化规划和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坟墓,一律迁入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安置”的规定,按照生态、就近、自选原则进行安置,由坟墓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报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坟墓,同时要报备各县(市)区民宗部门。


六、严禁建设涉迁坟墓临时安置点,严格管控涉迁坟墓骨灰(遗骸)去向,杜绝散埋乱葬。


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在编制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城乡发展规划中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需求,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的数量、规模、布局。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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