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20〕2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3:35:11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2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5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城市开发建设平稳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顺延项目开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含房地产项目,下同),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期限。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期限相应顺延,免除企业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二、顺延项目预售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预售期限的,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预售期限。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三、调整土地出让金缴交期限。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内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延缓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10日内缴交。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调整土地履约监管协议。签订土地履约监管协议的开发建设项目,受疫情影响造成项目产值、税收、投达产期限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根据疫情一级响应时间按比例免除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达到总投资25%以上(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0.00以上),按规定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安置型商品房仍按原规定执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正式登记。加快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促进商品房销售,支持企业及时回笼资金。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


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六、拓展房地产销售模式。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开发建设项目除部分热点楼盘外暂不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销售。引导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立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推行网上公开认筹、公开选房销售模式。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司法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七、支持安置型商品房建设。具备回迁选房条件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受疫情防控无法组织选房影响房地产企业及时回收购房款的,属地政府确认回迁安置数量后,经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审核,按流程拨付购房款。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予以前置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报备手续。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逾期利息。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福州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九、优化行政许可审批。积极推行代办服务和容缺审批机制,核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可容缺施工图审查,按承诺时限补齐。开展网上行政审批,落实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网上审批配套措施,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快递送达,通过电子证照感知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落实财税金融扶持政策。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予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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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福州市, 榕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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