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9〕12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榕政办〔2019〕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福州古厝>序》及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适用于城区城市建设中所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一)保护要求
1.对在我市城市建设中涉及到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适应性、安全性、社会性的原则,以尊重文物为前提,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提升服务社会水平,实现不可移动文物的活态保护。
2.发挥文物资源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的作用,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防止城乡建设中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3.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者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应进行考古发掘,相关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4.在进行土地出让、房屋征收、项目建设,需由文物部门明确选址范围是否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及相关保护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出让地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应符合文物保护相关要求。
5.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项目地块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应尽可能予以原址保护,若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应由业主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履行文物异地迁移保护报批手续。
6.项目地块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应由业主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7.项目地块内建设项目若在不可移动文物周边或紧邻位置,应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评估,并向文物部门提供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以明确对文物的影响。在项目实施中,业主单位应根据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在文物建筑外围保留适当安全退距和消防通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安全。
(二)修缮措施
1.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地块红线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确需收储的,由收储项目业主单位将地块所涉及到的不可移动文物统一收储。若进行土地出让,地块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原则上不纳入出让范围。
2.已收储地块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原则上移交市国有房产中心,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委托市政府指定单位统一修缮、使用、管理。修复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报相应文物部门审批后实施。修缮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协调解决。
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原则上由地块业主单位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作。修缮费用列入建设项目资金总盘。修缮完成后移交市政府指定单位使用、管理。
4.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单位在实施修缮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六项规定》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制,并根据不同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理应根据文物的不同级别由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文物修缮工程全程施工检查、工程验收等工作。
(三)管理利用
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相关规定,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保证文物建筑使用安全。
三、组织保障
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福州古厝>序》中提出“发展经济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保护好文物也是领导者重要责任”的重要要求,切实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勇于担当,认真落实,为保存历史、保存城市文脉作出应有努力。
落实好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落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共管责任。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修复的顺利开展和资金保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认真履职,守土有责。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承担保护文物职责,并加强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作,形成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合力。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城市建设项目,长乐区及各县(市)可参照制订相关工作意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7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