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9〕11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9〕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6日
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扶持的对象及条件
(一)在福州市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在榕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或受辖区内政府委托的非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二)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依法纳税、纳统,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邮政管理(仅快递企业提供)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三)对已获得一次性补助的项目,如其主体变更,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不再予以补助。
(四)企业申报的项目未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资金支持,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还须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含提供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的企业,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现的收入占其当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或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并且其服务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或平台的收入占到其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二、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奖励
(一)实施示范园区、企业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实施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实现家政服务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网络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1)对网络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2)对网络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3)对农产品销售额达到1500 万元、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4)对实现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网络销售额达1500万元、1.5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以上各类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网络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如已获得市级以上资金支持,仍可给予市级资金奖励:(1) 网络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2)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及网店;(3)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及网店;(4)实现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网络销售额超过1.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
(三)实施初创企业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奖励。对两年内成立的初创企业的平台(网站、网店),如网络交易额达到上述各类示范平台(网站、网店)交易额的50%,则按上述各类示范平台(网站、网店)相应奖励的50%给予奖励。
(四)实施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增量奖励。对上一年已获得资金奖励的示范平台(网站、网店),如第二年网络交易额增幅明显,达到省级或市级更高档次奖励条件,可继续申请省、市资金奖励。
(五)实施移动电子商务示范奖励。对我市自营移动商城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其它示范奖励。
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支持建设电商产业园区
(一)对建设电商产业园区给予补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的,在符合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利用旧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文中园区均包含基地、楼宇),并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提供金融、人才、仓储物流、政策咨询、法律、创业指导、互联网服务等至少3种服务功能,入驻面积超过80%,电商企业入驻面积达50%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以下条件分别给予补助:
1.第一类园区: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7亿元以上,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5家,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2.第二类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达到3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3亿元以上,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3家,按照其工程实际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车辆购置,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50万元。
(二)对电商产业园区给予场地租金补助。对满足上述条件的两类电商产业园区,且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实行租金优惠政策的,按照园区运营主体租赁给电商企业及电商服务企业的场地面积给予最高10元/㎡的月租补贴。第一类园区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200万元;第二类园区每年租金补贴累计最高100万元。
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一)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对达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601-2016)要求的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且启用半年以上,近半年提供商品代购服务200单以上(贫困村100单以上),给予每个乡镇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农村电商培训。对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面向基层政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农村电商创业青年和农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等技能培训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县级中心与村镇站点管理服务培训,经制定实施方案,按标准据实给予补助。单个县(市)区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三)促进农村产业电商运营。支持应用“互联网+旅游”“互联网+农产品”等运营模式促进农产品销售、农村旅游及休闲资源等的推广。对带动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休闲农业资源、农村旅游资源等网上销售、推广,且网上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主体年度推广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五、强化电商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支持电商企业人才培训。 对上年度电商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人才培训补助。通过院校、专门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1500元/年·人培训补助;企业自主培训的,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年·人培训补助。电商企业上年度电商销售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0人、20人、30人、40人的培训补助。
(二)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大赛。支持联合高校、企业等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创业大赛,包含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创新、团队管理、全网营销实战技巧、网店美工设计、电子商务创业模拟等,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赛事,给予总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行业领域中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2018〕7号)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认定后享受相应补贴及相关政策待遇。
六、支持电子商务配套服务
(一)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 对从事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摄影摄像、咨询和培训、人工智能、信用认证、溯源验证等(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快递企业除外)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年服务电商企业收入200万以上(代运营收入1000万以上)、服务非关联企业1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服务电商企业年收入的2%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二)鼓励发挥商协会作用。鼓励电子商务商协会参与在我市举办的电商大讲堂、电商论坛、电商高级技能培训、传统商贸企业电商转型辅导等活动。对依法登记设立的电子商务商协会组织并已列入支持的公共性活动,人数在200人以上或累计人数达300人以上的,按核定费用(主要为场地租金、会场布置、会场服务、宣传推广等费用)给予不高于70%的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全年全市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电商重大活动,补助比例予以适当上浮,补助费用单列。
(三)支持开展行业基础性研究。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的基础数据挖掘分析、行业发展研究、标准体系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本扶持政策所需资金,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晋安区、马尾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长乐区、县(市)、保税区、高新区企业由本辖区财政自行负担。
(二)各县(市)区在实施本办法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新措施促进电商产业发展。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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