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办〔2019〕10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规程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规程的通知
榕政办〔2019〕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3日
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规程
一、为规范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根据《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下列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一)1993年3月7日-2007年10月1日期间取得用地批文的五城区(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以下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二)2007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用地批文,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约定权属归属政府的五城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约定权属归属政府的长乐区、高新区及各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上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
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规划审批或土地合同中约定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首次登记时,配套幼儿园的首次登记工作应当与土地合同约定的同期建设项目一并办理,土地合同中未约定幼儿园建设时间的,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工程之前或与之同步申请配套幼儿园首次登记。配套幼儿园权属情况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同步申请的,不予办理同期建设的销售房产的首次登记。
(二)小区配套幼儿园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发放核实意见书起1个月内,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向五城区政府发送幼儿园移交告知函,并抄送市、区教育局及建设单位;县(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幼儿园移交告知函,并抄送建设单位。
(三)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书面移交告知函起1个月内联系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时间、移交资料清单等。
(四)开发建设单位自签订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接收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分层分户图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双方签署移交清单。
(五)小区配套幼儿园征免税认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携移交接收协议、交接双方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移交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地址、面积、协议价格),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携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清单、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证明及申请表等其他材料,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五城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办理产权登记,长乐区、高新区及各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由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五、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登记手续。
六、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移交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及法定代表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停止其在本市所有项目的审批手续;并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我市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小区项目(含分期建设项目)首次登记、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竣工备案等手续。
七、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闲置或挪作他用。擅自改变规划功能挪作他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提供相应服务,市场监管局等证照核发部门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规定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已办理的,应予撤销。
八、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在保修期年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超过保修年限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小区配套幼儿园。
九、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在当年或下一年秋季学期将幼儿园投入使用。
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开发建设单位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验收情况在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公示。
十一、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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