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20〕9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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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20〕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实施细则》(闽数字办〔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含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另行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自建或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的财政投资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等项目。涉密信息化项目、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产品(操作系统、杀毒软件、数据库软件等)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

市大数据局是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信息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负责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和技术方案审查。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审核、资金安排,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工作;

市密码管理局负责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审核工作,对项目建设中的密码应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卫健委牵头负责市属医院新建信息化项目必要性论证;

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市属学校新建信息化项目必要性论证;

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新建信息化项目必要性论证;

其他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业务协同、注重绩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应通过项目申报入库、编制可研暨初步设计方案、项目立项、项目评审、预算审核五个程序后才可进入招投标环节。

市大数据局牵头负责在每年第三季度征集下一年度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龙岩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申报项目。市大数据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预评审(重点建设国家和省级资金扶持的项目),通过预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国家、省级部署的信息化项目依据相关文件列入项目建设库;市委、市政府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通过后,列入项目建设库。

第七条 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总投资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经项目建设单位初步审核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建议书报送至龙岩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

第八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龙岩建设有关规划作为项目立项审批依据。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依照相关规定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市大数据局会同市发改委等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正式评审,对方案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由市发改委批复立项,由市大数据局批复技术方案。两次评审不通过的信息化项目暂缓建设。

第十条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信息化项目中的设备及配套软硬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信息化产品。财政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将预算提交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意见,经审核后的预算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审核公司对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预算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并将审核结果报龙岩市财政局备案。相关部门对造价审核公司的审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复审。

第十一条市大数据局、发改委和财政局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出具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技术标准、数据共享、安全保障等控制指标。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确需调整,调整部分不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经市大数据局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调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需重新组织评审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不予受理变更申请,并通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原则上应依托政务云部署开发,只有政务云资源条件不满足时才允许另行建设或采购。信息系统建设不满足数据汇聚共享要求的,不得建设;已建项目不提供数据汇聚共享的,不安排运维资金。原则上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政务APP,已建设政务服务APP逐步有序整合到e龙岩,今后如有新增移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统一依托e龙岩APP开发个性化的政务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和运行维护制度,明确项目负责领导和责任科室、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按季度向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概算控制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由市大数据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发开放相互支持的标准接口,不得制造技术壁垒,确保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必须严格控制,系统集成和培训费用、项目监理费用、软件测试和安全测评等费用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数字龙岩专项资金建设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由市大数据局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时应严格按照项目验收大纲等验收规范进行,重点检查数据共享接入、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资产管理登记,建立信息资源、业务系统、硬件设施、技术标准等资产目录,及时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上登记发布,将各类业务数据汇聚至市政务数据汇聚平台。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信息安全“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部署在政务云等公共信息平台上的业务系统,按照平台安全边界划分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平台基础安全保障措施基础上负责做好自建系统应用安全保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大数据局对项目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对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单位,市财政局暂停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大数据局、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委、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配套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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