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20〕9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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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2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根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涉密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组织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四条 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应汇尽汇、按需共享、鼓励开发、有序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大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负责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基础平台建设和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龙岩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做好数据安全技术保障。

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需明确本单位政务数据管理科室,并指定本单位政务数据专管员,负责做好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开放、安全等管理和服务,确保政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及时受理其他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政务数据管理需求,并将政务数据汇聚共享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政务数据汇聚共享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七条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依托统一平台构建分地区或分行业数据资源中心(或子平台),不得独立建设跨部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二章 数据登记汇聚

第八条政务数据采集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标准规范,全面、准确编制本单位数据目录,并在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登记,政务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目录。

第九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按照本单位政务数据目录采集数据,并向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属于自建业务系统生成的政务数据应实时汇聚;使用上级系统生成的政务数据应及时申请回流汇聚;无业务系统处理的政务数据通过人工网络上传等方式汇聚。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时汇聚的,应确保共享应用的实际需要,并报市大数据局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

第十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数据共享应用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在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之间共享应用,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本市所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共享数据应以无条件共享为主要形式。凡列入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类别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并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十二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数据通过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管理。无条件共享数据直接从平台获取;有条件共享数据通过平台提出申请,市大数据局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定,并会同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可以共享的由市大数据中心及时授予相应访问权限或提供相应数据,并签署政务数据使用协议。

县级数据生产应用单位需共享县级分中心数据的由本级电子政务管理部门会同数据生产单位审批,并签署政务数据使用协议。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对共享数据应加强监管,根据履职需要合理使用,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根据单位履职需要按需共享,原则上应当依托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通过系统间技术对接的方式实现,原则上不批量导出提供数据,不提供自由查询。

第十四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使用共享数据过程中发现政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应及时通过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反馈,数据生成部门应立即组织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及时在系统中予以纠正,并将结果反馈给共享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各领域主题数据库由相应数据生产应用单位负责建设,通过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统一为市级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的自建系统提供服务接口。

第四章数据开放开发

第十六条市大数据局牵头组织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更新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各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平台。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通过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市大数据局提出申请。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应当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后开放。

第十八条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制定授权开放类政务数据的开放条件。开放条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结合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

市大数据局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授权,并将授权情况通过平台公告等方式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高校或者科研院所获得的数据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福建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龙岩分厅提出开放需求申请,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列入目录或者开放,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加强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应用合作,通过项目建设、合作研究等方式,拓展政务数据来源,充分发挥政务数据价值。涉及将授权开放的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对象。属于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规定缴入同级财政金库。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市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大数据局、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大数据中心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制定并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加强政务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对使用共享数据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数据进行记录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市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数据管理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定期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开展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并组织演练,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加强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

第二十四条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加强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数据、平台安全、可靠运行。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半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因共享数据需要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接入信息系统需通过专业机构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确保接入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可靠。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制订政务数据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共享申请和审批管理,配置数据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并将数据管理员有关信息登记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上。

第二十七条市大数据局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登记、采集、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设计阶段需明确本项目相关数据资产,在项目最终验收前需完成相关数据资产的登记汇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可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政务数据治理工作,确保政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中应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数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龙岩市大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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