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20〕2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2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原则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龙岩地质公园(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的规范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公园内自然环境、地质遗迹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公园各园区保护、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分区保护、合理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三条地质公园包含冠豸山、梅花山、紫金山、黄连盂四大区域,位于东经116°21′21″-117°05′50″,北纬25°04′37″-25°55′42″,总面积2175平方千米。
第四条 凡在地质公园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地质公园实行统一管理。龙岩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是地质公园的议事协调机构,龙岩市林业局是地质公园的行政管理部门,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负责地质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各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园区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龙岩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并实施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和所属园区的详细规划;
(二)组织相关部门抓好地质公园项目的开发、申报、建设、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七条 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的职责是:
(一)保护和利用地质公园内的地质地貌、自然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及其他风景名胜资源;
(二)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地质公园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地质公园内国家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合做好地质公园项目的规划、开发、建设和利用工作;
(三)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地质公园内破坏地质遗迹资源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地质公园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产业宣传,深化国内外交流合作;
(五)配合做好地质公园内各博物馆、科普导览系统、科考道路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地质公园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其范围界线按《龙岩地质公园规划》执行,由龙岩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损坏地质公园的各种碑石、标识和界标。
第九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科学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地质构造;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丹霞地貌、复式花岗岩、喀斯特溶洞、峡谷地貌等地质景观;
(四)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护的其它地质遗迹。
第十条 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景观区内的地质遗迹资源,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开发利用,并报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地质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地质公园名称、徽标、园区名称,景区、景点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景观区与人文景观区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地质公园及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和各景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景观区与人文景观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业务档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向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景观区与人文景观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开展体育赛事等应当事先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资料依照法律确定其所有权,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各园区管理部门和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提交副本存档。
第十五条 地质公园各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园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各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开发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旅游接待、科普教育、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建立地质公园管理数据库。每年年底前将含上述内容的总结材料报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
第十六条 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按照龙岩市林业局要求定期对地质公园各园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标准化管理、经费投入、地质博物馆、各种标识系统、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科普宣传活动等。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地质公园规划批准后,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由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统筹用于地质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宣传和导游人才培养等。地质遗迹保护、标识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识牌、重要地质遗迹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示系统和地质博物馆。
第十九条 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应符合《龙岩地质公园规划》和各园区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对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景观区与人文景观区内的各项设施建设方案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并报龙岩市地质公园保护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地质公园内进行建设、施工作业时,应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植被、地貌、地质遗迹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景观区与人文景观区内进行中型及以上旅游开发项目和其它项目建设,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公园内非法从事探矿、采矿、采石、砍伐、取土、挖沙的;
(二)侵占地质公园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三)破坏、污染或以其它形式损毁被保护的地质遗迹资源的;
(四)擅自采集、挖掘标本和古生物化石的;
(五)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和标识系统的。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人文景观遭到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龙岩市林业局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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