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20〕4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2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12345政务平台、e龙岩和龙岩交警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建立健全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福建龙岩)”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第二章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设计方案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规划内容进行审查;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四)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将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纳入建筑消防验收内容;
(二)应当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并统一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规范车辆停放;
(二)依法查处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拖移;
(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机动车辆违法停放导致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法行为,并负责提供车主相关联系方式,依法将机动车拖移,排除妨碍。
第十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依法查处违规占道经营以及设置铁桩、石墩、限高等固定障碍物和构建物的违法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和审批的占道建设、维护等,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并将其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纳入物业管理工作检查范围。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三)联合自然资源、建设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消防车通道进行确认,并统一制定标志和标线标识式样;
(四)负责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消防部门累计查处3次(含)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龙岩市消防安全领域失信惩戒管理“黑名单”。
(五)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五条消防车通道应实行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属于城市道路的消防车通道标志和标线由县级政府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设置;已投入使用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标志和标线由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属地政府组织设置。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违法停放车辆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可以依法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及拖离违法停放的车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章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采取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和安装摄像头等人防、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以及转弯半径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消防救援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村(居)委员会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同时,鼓励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通过自治或者委托的形式,落实专门机构或者组织,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应落实下列规定:
(一)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且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将消防车通道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列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惩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乡镇、农村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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