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20〕1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4:42:15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龙政办〔202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中心城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中心城市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岩委办〔2020〕4号)精神,有效应对新冠疫情,促进龙岩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顺延项目开竣工期限。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期限。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期限相应顺延,免除企业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调整土地出让金缴交期限。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允许延缓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10日内缴交。(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调整土地履约监管协议。签订土地履约监管协议的房地产项目,受疫情影响造成项目产值、税收、投达产期限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根据疫情一级响应时间按比例免除违约责任。(责任单位:新罗区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四、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疫情防控期间,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进度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项目,预售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中高层及以下(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高层(即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超高层(即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达到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正式登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创新房地产销售模式。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对按规定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销售的项目暂不采取现场公证摇号方式销售。引导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立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推行网上公开认筹、公开选房销售模式。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线上线下商品房销售监管。加快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促进商品房销售,支持企业及时回笼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六、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预售监管资金使用节点核验可通过报送电子材料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查,对非核心要件可容缺办理,先予审批,容缺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补齐。允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期无群体性信访事件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凭商业银行或我市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担保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预支的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且监管账户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入账重点监管资金的8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金融监管局、银保监龙岩分局)

七、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机制。对涉及房地产项目的立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采用“不见面”审批方式,加快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建设参照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龙岩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除有明确时间规定外,疫情防控期间指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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