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20〕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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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分流通类、加工类、种养类三种。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

(二)企业信誉。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无涉税违法行为;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内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名单。

(三)企业效益。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产品产销率达90%,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四)带动能力。鼓励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通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能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或其它方式带动较多农户发展。

(五)竞争能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流通类、加工类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SC认证)。种养类生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企业纳入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管理,产品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取得无公害食品以上认证,其中茶叶达到绿色食品以上认证;实行“一品一码”可追溯管理,源头赋码。

对当年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已达5000万元以上,有利于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可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六)企业投资经营规模。

1.流通类。年流通贸易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30万元以上。

2.加工类。(1)深加工企业(木制品加工企业需原材料进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租赁厂房的企业(租赁期在5年以上)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年产值2500万元以上。(2)初加工企业(含食用菌)。拥有产品清洗、分级、包装生产线,设施设备比较先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

3.种养类。(1)种植类:①茶叶、水果、蔬菜、中药材、花卉种植。土地流转时间5年以上。面积:露地种植相对集中连片150亩以上或钢架大棚种植50亩以上。已投产并达到行业生产标准化,具有示范作用。②水果、蔬菜种苗繁育。持有苗木生产许可证;土地流转时间5年以上;育苗基地面积50亩以上,其中拥有钢架大棚设施育苗基地面积30亩以上;具备繁育苗木的设施、设备;年培育苗木50万株以上。

(2)养殖类

①畜禽

证照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非禁养区证明、养殖备案、环评报告书或者环评备案登记表;种畜禽场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定各种生产管理制度。

规模要求:

存栏(头/羽)

年出栏(头/羽)

三元猪

5000

10000

上杭槐猪

1600

2000



400

500



800

1200



18000

70000

肉鸡(白羽肉鸡除外)

25000

50000

种鸡(白羽肉鸡除外)

10000

蛋鸡

100000

肉鸭

25000

50000

种鸭

10000

蛋鸭

50000



12000

50000

鸽子

25000

设施设备要求:有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栏舍面积;有规范的消毒设施设备;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处理协议;粪污处理设施齐全,有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及吸纳地或者使用异位发酵床的零排放粪污处理模式。

生产记录要求:饲料和药品等投入品的采购、加工、使用记录;畜禽免疫、生产、销售、消毒、蓄水池清洗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记录。

②水产

证照要求: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土地流转时间5年以上的合同。

规模要求:

养殖类型

养殖水面 (亩)

年产值(万元)

产量 (吨)

池塘养殖

100亩以上

100万元以上

150吨以上或1000万以上夏花苗

工厂化养殖

蛙、虾、两栖类

10亩以上

600万元以上

10吨以上或

20万尾以上夏花苗

鳗鲡

20亩以上

200吨以上

设施设备要求:工厂化养殖基地建有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如物理沉淀池、生物净化池等),配备水处理系统,养殖尾水经处理后排放。

生产记录要求: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用药等记录。

长汀、连城、武平三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企业,在扶贫政策延续期内,按投资经营规模标准的80%执行。

第六条申报材料及要求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含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和带动农户等情况)。

2.《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3.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4.流通类有税收票据等材料。

5.注册商标、“三品一标”、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书、品牌称号证书复印件。

已上市或市级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提供第1、2款材料与券商签约的合同复印件、企业完成股改的相关材料。属台商独资或控股的企业,简化申报材料,提供第1、2款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一份),申报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每年5月2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 “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并将拟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在龙岩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确认。

第十条每年认定一次新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对已认定满三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定期监测淘汰。

第十二条定期监测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到期监测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供《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每年5月2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监测不合格者,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自主放弃监测的企业自放弃监测当年起,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上市违规操作、发生环保、安全责任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得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已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各类监测、检测工作和各类商贸活动。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龙岩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龙政办〔2016〕131号)和《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龙政办〔2016〕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流通加工类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2.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种养类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 1.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流通加工类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doc

· 2.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种养类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doc

· 全文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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