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9〕1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4:42:29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龙政办〔2019〕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和市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龙岩建设的决定》(岩委〔2016〕7号),鼓励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通过合同方式授权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及各方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个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方式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2.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或第三方评估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3.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在制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净收入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护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5)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4.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5.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自建或共建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对新批准设立的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由受益财政承担)。

6.支持互联网技术交易平台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技术交易规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网络平台,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后,每年按照其促成的技术交易额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每个平台运营单位每自然年度获得的此类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如平台运营单位为技术转移机构不重复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

7.扶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展业务。对经省、市科技部门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3000万元,给予基础奖励5万元;超过部分按登记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由受益财政承担)。

四、扶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8.支持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从2020年开始,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科技成果经认定登记、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并在二年内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审查核实后按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由受益财政承担),已获得省、市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或关联交易的项目除外。

五、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对接转化

9.实施技术转移机构成效奖励政策。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省科技厅评估命名后,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或产业化的,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后,按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含省经费补助,由受益财政承担)。

10.实施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高校科技专员奖励政策。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高校科技专员挖掘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核实并发布后,供需双方完成签约(交易),按每条有效需求100元给予奖励。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机构(经纪人)、企业科技专员、高校科技专员,最高按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含省经费补助,由受益财政承担)。

六、完善监督机制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11.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资尽职免责。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12.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价尽职免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对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不予担责。

13.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对新兴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重大技术研发与示范项目、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技术标准及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龙岩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完成技术交易、项目招标,并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科技企业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或获得贷款的项目申报市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并在申报福建省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配套项目等省级科技项目时优先予以推荐。

七、附则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措施由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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