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9〕9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采石及制砂行业规范管理的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采石及制砂行业规范管理的意见》
龙政办〔201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采石、制砂行业秩序,合法、高效利用砂石资源,强化采石、制砂行业管理,维护砂石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采石、制砂行业管理,实现采石、制砂企业“依法经营、保护环境、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推动采石、制砂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严格采矿权审批。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科学规划设置采矿权。
(二)依法利用矿石资源。对符合相关要求且适合用于制砂的废矿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可以依法加以利用,合理布局机制砂项目。
(三)建立采石、制砂管理长效机制。按照“规划布局合理、审批许可合法、经营管理有序”原则,加强采石、制砂行业监管,落实部门监督管理、县乡属地管理机制,形成“条块结合、市县联动、联合执法”管理模式,促进采石、制砂企业规范生产。
三、主要措施
(一)科学设置,公开出让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重点项目、水利工程、工业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用石、用砂需求,按照“统筹兼顾、环境优先”“就近就地平衡”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石料矿山和机制砂项目,做到精准选址、有序投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参与石料矿山和机制砂项目的投资、生产和经营。
(二)部门联审,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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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将“三合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作为新设采矿权审批前置条件,实现多部门联合审批,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在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应急、水利、住建等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对涉及的环境保护、使用林地、安全生产、水土保持、与各类保护区位置关系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准入,加强管理
1.加强石料矿山管理。石料矿山须满足福建省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要求,矿山选址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定。新建矿山须按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编制“三合一”方案,并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除机制砂配套矿山外,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原则上不得延续,确需为设区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建设新设采矿权的,必须退出一个、才能新设一个,且采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机制砂配套矿山只能用于生产机制砂,矿山年生产规模应大于5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2.严格机制砂行业管理。对机制砂生产企业实行名录管理。由工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建立机制砂生产企业登记名录、机制砂生产质量信息平台,适时公布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机制砂生产质量信息。进入机制砂企业名录的企业方可生产销售机制砂。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实行年度评价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工信局会同住建局组织对上一年机制砂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评,并经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评审后,对符合机制砂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录给予公布。机制砂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避开各类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生产企业应提供可满足生产需要的合法矿(砂)石原料证明,具备生产机制砂必备的设备和生产流程,确保所生产的机制砂级配具有可调性,符合混凝土的生产要求。生产设备应具备年生产机制砂50万立方米以上的能力(利用尾矿、废矿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的项目,其生产能力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依法生产,手续完备
1.石料矿山应依法办理环评、用林和开采登记等审批手续,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经用林审批、环评、安全验收通过后方可开采。矿山开采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矿山“三合一”方案、开采设计和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开采、治理,严禁非法占用耕地林地。
2.机制砂项目应依法进行项目备案,应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经征得属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环评、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向属地县级工信部门提出名录登记申请,经县级工信、住建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工信厅和住建厅列入机制砂企业名录。机制砂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机制砂生产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经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加工。
(五)原料合法,严格管控
机制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来源合法的矿(砂)石: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有效采矿许可证开采的建筑用石料;从依法批准的采矿点购买的建筑用(砂)石、废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自采自用的石料;其它有效凭证证明合法来源的(砂)石等。使用非法原料加工的,一经查实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自行采石、制砂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多部门联合审批。工程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石料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但不得外运外卖。项目业主须在已批准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加工,并符合环保要求。工程竣工后,由主管部门予以关停,并督促项目业主恢复原状。
(六)强化监督,规范管理
为促进采石、制砂行业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石料矿山和机制砂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非法采矿、制砂行为的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市工信局:负责机制砂项目规划布局及技改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产业导向目录,做好产业政策的指导和审查工作;会同住建部门加强机制砂企业名录管理,加强机制砂行业准入条件的监督检查,鼓励指导矿山和制砂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机制砂生产加工的标准化,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加强矿山、机制砂生产企业用电管理,依法对违法企业停止供电,对未经批准的采石、制砂企业,一律不得办理供电手续。
2.市住建局:加强机制砂企业名录管理,对建筑用砂、石需求和供应量进行测算,提出年度供需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制砂新型建材的生产、质量、销售、使用等环节管理;组织制定机制砂等新型建材应用的有关标准规程,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可追溯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负责机制砂项目建设招投标和审批等工作。
3.市水利局:加强对石料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督促矿山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开采河道砂石案件。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石料矿山选址、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和采矿权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山开发利用监管,督促采矿主体按照“三合一”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做好已关闭和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对机制砂生产企业提出的选址方案及用地进行审批;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耕地以及河道、林地之外的土地进行采石(砂)、制砂等案件。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石料矿山和机制砂项目环评审批,加强对矿山和机制砂项目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组织环保竣工验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石料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矿山开采设计审批、尾矿库(排土场)建设审批;负责石料矿山(含尾矿库、排土场)日常安全生产、建设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设计进行施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7.市公安局:加强对民爆物品领用监督管理,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转让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和非法采矿使用火工材料来源进行严厉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立案侦查;负责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在规范采石、制砂实施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扰乱采石、制砂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8.市林业局:负责采石、制砂涉及占用林地的审批,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采石、制砂等违法行为。
9.市发改委:负责机制砂项目备案手续,健全完善重点项目建设机制砂保障协调机制。
10.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期限,做好以重点工程项目名义设置石料矿山、机制砂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到期关停取缔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涉石、涉砂运输违法案件。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颁发采石、制砂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从事采石制砂经营活动的行为。
12.市税务局:负责规范采石、制砂行业税收秩序,加强税费管理、检查;指导企业完善财务制度;依法查处偷逃税费行为。
1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作为辖区内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砂石资源管理的全面工作。负责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诉快速处置机制的建立实施;督促所辖乡镇(街道)保护好砂石资源;牵头组织执法部门、有关单位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制售砂石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市上下要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把项目审批(备案)关,坚决守住环保底线、生态红线,进一步巩固龙岩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石料矿山、制砂企业规范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承担起属地管理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精干力量,切实抓好采石、制砂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打击石料矿山、制砂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肃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不断规范采石、制砂行业秩序。规范采石、制砂管理,必须周密安排,依法合理,公平公正,有序推进。要严格把关,既体现依法规范的严肃性,又体现科学布局的合理性;既考虑到砂石行业整治的现实需要,又考虑到整治的后续发展。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砂石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曝光典型。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利用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采石、制砂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促使矿山企业和制砂企业自觉依法依规生产。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要在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等渠道举报违法违规采石、制砂线索。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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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龙岩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