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8〕19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8〕190号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接受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项目前期经费,是指市本级和上级专项安排项目建设(筹建)单位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或者项目建设(筹建)单位从项目资金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四条 项目前期经费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市直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切实保障项目前期经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谋划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研讨、编制、招标、评估、审查、论证、报批等相关工作。
项目前期经费包括项目从谋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项目用地征拆补偿、五通一平等费用。
第七条 项目前期经费列支范围: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以及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或省、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原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监管、跟踪问效。项目建设(筹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前期经费支出。
第九条 项目前期经费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筹建)单位作为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遵照《龙岩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必须按有关程序要求与受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生成、批准建设后,项目前期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项目概算投资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
对于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或因项目不能实施导致项目前期经费不能形成资产的,厘清责任,由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提出核销意见,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账务核销处理,并报市财政局、发改委(重点办)备案。财政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回市级财政。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取得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的,应当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应当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应接受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退回财政外,还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委(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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