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8〕14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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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政办〔2018〕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并参与驻地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平价商店的资金保障,将平价商店扶持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各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平价商店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设立平价商店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平价商店建设要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及现有零售网点和便民、利民等因素,按照“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每5万人口里应有1 个以上平价商店”的要求进行规划,面积与人口按照统计部门“城市建成区面积”和“城镇常住人口”的口径测算。

第六条 平价商店数量达标区域要保持存量,对协议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平价商店数量减少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增补,并根据城镇发展变化适度扩大平价商店数量规模。

第七条 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平价商品目录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平价销售商品品种应涵盖粮、油、肉、蛋、菜等五大类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者可结合实际,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平价销售的商品品种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原则上不得少于5种。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全省统一款式的“政府定点平价商店”牌匾。平价商店牌匾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材质为亚光钛金铜,具体尺寸按大型超市门店和小型菜店分为80cm×60cm和55cm×35cm两种规格,牌匾中央为红色汉仪长美黑简体“政府定点平价商店”(大匾字号440,小匾字号同比例缩小,下同),在“政府定点平价商店”下方注明“平价销售点”或“平价销售区”,字体字号均应相应调整;牌匾落款为黑色加粗华文中宋体“XXXX (主管部门)颁发”(大匾字号133)、“XXXX年XX月”(大匾字号100)。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划布点设立平价商店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内容包括设立平价商店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平价商店程序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平价商店后,应在确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经营者签订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经确定的平价商店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应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规格等级、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其中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蛋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第十三条 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启动条件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平价商店的经营者除履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平价商品供应做到质优、货足、价平。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分类集中摆放,使平价商品显示区别于其他商品;

(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平价商品日常销售数据核算及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引导与扶持

第十五条 对与当地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生产基地对接的平价商店,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因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等稳价控价政策措施而产生的正当损失,应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其他引导与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的,平价商店应在收到停止执行该方案的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平价商品销售数量、补贴金额等有关数据上报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审核组,或采用第三方审计模式,对平价商店提供的数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



第五章 考核与监管

第十八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要求及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对平价商店实行考核,建立档案,记录考核情况。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平价商店考核情况可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第十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协议期内双方继续履行平价商店经营协议。

第二十条 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

(一)不按规定实行商品明码标价,行为轻微的;

(二)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的;

(三)不按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协议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平价商店经营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列入不良信息依法予以惩戒:

(一)平价商品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质量安全规定的;

(二)不履行平价商店经营协议且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取消平价商店经营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按有关规定追回被骗取的补贴资金,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列入警示信息依法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限届满,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平价商店经营者并签订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龙岩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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