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8〕12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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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龙政办〔2018〕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42号)精神,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3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8元,即在我市每人每月12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43元,增加部分从2018年1月1日起发放。
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8年9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四、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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