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8〕10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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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龙岩市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加强疫苗流通和

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 号),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促进健康龙岩建设,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加强疫苗流通全程规范管理

(一)规范疫苗采购和供应。市、县(市、区)疾控中心和各接种单位要按省卫计委和省发改委制定的《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闽卫疾控〔2016〕159号)要求,建立健全疫苗采购和供应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第一、二类疫苗采购、使用计划,规范疫苗管理。在第二类疫苗采购中,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要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中遴选采购品种,向入围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第二类疫苗,严禁向未入围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疫苗。市、县(市、区)疾控中心要按有关规定,规范做好第一、二类疫苗的逐级供应,保障接种单位的疫苗接种工作。

(二)做好疫苗全程冷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县级疾控中心、接种单位的疫苗储存和运输冷链系统建设,为县级疾控中心配备疫苗运输车,保障县级疫苗冷链系统安全运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配送企业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疾控中心和各接种单位要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要求,落实疫苗冷链全程管理,严格做好温度监测和记录,确保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温度条件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强化疫苗验收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疫苗冷链管理,认真核对全程冷链监测记录;对发现不符合冷链管理要求的疫苗,要及时向辖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计部门报告,并不予接收。市和县(市、区)疾控中心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要认真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二、规范预防接种服务管理

(一)合理规划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县(市、区)卫计部门要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每个乡镇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地区,应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城市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二)全面推进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门诊改造和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规范接种单位门诊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条件,强化预防接种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温馨化管理,建设40家示范性预防接种门诊、60家标准化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单位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合理设定接种时间,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设置预防接种门诊的县(市、区)疾控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每周末增开半天接种服务,满足群众接种需求。

(三)加强接种单位和人员管理。在全市开展星级预防接种门诊管理,科学引导、分类管理门诊,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质量。各县(市、区)卫计部门要强化接种单位的日常监管,将预防接种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定期开展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在当地政府网站及本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预防接种单位和犬伤处置门诊的名称、地址、开诊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各县(市、区)疾控中心要强化预防接种工作的县级技术指导,落实本地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接种单位要不断改善和提升门诊条件,保证充足的业务用房和配齐满足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充实业务技术力量,强化门诊接种服务管理,做到预防接种人员持《福建省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将预防接种服务收费纳入单位窗口收费统一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杜绝科室承包、私自收费等现象。每个县(市、区)要选择一家条件成熟的单位建好预防接种示教基地,规范预防接种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三、建立有效制度保障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协调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沟通和协调作用,强化部门间的工作合力,协同研究解决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推进部门间政策协调与衔接。要按照省卫计委、教育厅、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通知》(闽卫疾控〔2016〕99号)要求,落实部门职责,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办理申请补偿手续,确保省级补助及时到位,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着力在基层化解矛盾。

(二)落实稳定的政府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政府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冷链系统建设等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并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医保办、省卫计委《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号)精神,按规定向接种对象收取第二类疫苗费用和预防接种服务费,第二类疫苗费用按县级疾控中心采购价格收取。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市和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关系。推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价机制,实行量化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和绩效分配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年度常规计划外的重大或临时性专项工作任务,在绩效考评中给予适当倾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从事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分配方案,绩效分配要向公共卫生人员倾斜,缩小与临床医务人员的差距。各县(市、区)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绩效考评方案的指导,体现基层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四)强化有效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市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部门联合督导与检查,强化落实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服务全过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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