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8〕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龙岩市境内水域船舶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岩市境内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险情的应急反应和处置。
1.4 事故险情信息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458-2001)中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的规定,及事故险情信息的严重性、紧急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船舶污染事故分为重大事故险情(Ⅰ级)、大事故险情(Ⅱ级)、一般事故险情(Ⅲ级)、小事故险情(Ⅳ级)。
1.4.1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
船用油入水量>1吨,经济损失>10万元;或船舶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1.4.2 大事故(Ⅱ级)
船用油:0.1吨<入水量≤1吨,5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 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市内重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3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Ⅲ级)
船用油:0.01吨<入水量≤0.1吨,2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县(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4 小事故(Ⅳ级)
船用油:入水量≤0.01吨,经济损失≤2万元;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局部污染,或造成村居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必要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河道专管员的作用,构建以防范为主、防治结合的高效管理与应急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龙岩市设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大事故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领导工作,负责市直及跨县(市、区)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较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
龙岩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2.2?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龙岩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政府相关行业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卫计、环保、农业、水利、财政、气象、旅游、民政、通信、供电、住建(供水)、海事等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
县(市、区)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县(市、区)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担任总指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3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3.1?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落实船舶污染各项应急措施;统一指挥、协调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落实本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反应工作的经费;监督预案实施情况;在发生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或关闭本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席会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向省政府、部队请求救助力量。
2.3.2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承担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职能,掌握应急资源;承担日常值班工作,做好事故(险情)的预警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评估和应急等级确定;提出应急处置行动措施;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预案的相关工作;组织对本预案的修订工作;提出应急反应队伍设置、设备器材配备和设备库建设维护的规划意见和建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反应工作;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应急反应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反应请求和建议;组织应急工作的评估,总结应急反应经验教训。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预警信息与报告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类信息进行预测分析,对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等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分级标准如下:
Ⅰ级(特别重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态正在蔓延,可能造成大范围水环境污染,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
Ⅱ级(重大):预计将要发生大事故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态正在蔓延,可能造成大范围水环境污染,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很大。
Ⅲ级(较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态正在蔓延,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较大污染以及一定社会影响。
Ⅳ级(一般):预计将要发生小事故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态正在蔓延,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或一定社会影响。
3.1.2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
当发现船舶污染事故或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尽快向事故所在地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按我市河长制相关要求,负责巡河的河道专管员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也有义务第一时间报警,报警电话:12328,值班人员在接听报告时需要按照报告内容做好记录,并第一时间与所在地河道专管员取得联系,让河道专管员实地对报警事故进行核实,并及时转报县、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所在地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后,在初步判定事故(险情)情况基础上,必要情况下通过河道专管员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人员直接联系现场有关人员和附近其他人员或作业者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查明以下详细资料,并形成第二阶段报告: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2)事故船舶资料及码头资料,船员及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
(3)载运乘客人数或者货物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措施;
(4)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自控能力及可能继续发生泄漏的情况;
(6)气象、水文状况;
(7)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
判断为一般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风险信息,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知事发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判断有可能是一般以上船舶污染事故风险信息,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上报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再次核实事故情况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并通报相关单位。
大事故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及时报省政府应急办。当船舶污染事故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市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受影响地的市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航运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预警信息的接收,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方船长、码头负责人等应立即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有效地组织先期处置。
3.2.3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3.2.4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收集分析事故和环境条件的有关信息,预报事故源污染物扩散轨迹和归宿,分析保护目标受威胁或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及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处置的预警信息。
4 应急反应及处理措施
4.1 分级反应
4.1.1 事故再评估和应急等级确定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再评估和应急等级确定。通过监视、监测的数据等预报结果,对照可能危及的水域,确定优先保护次序,再根据现场条件对事故作进一步的评估,按照事故应急等级的划分原则,确定事故应急响应。
4.1.2 Ⅰ、Ⅱ级应急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
4.1.3 Ⅲ、Ⅳ级应急反应
发生一般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后,应由事发地县(市、区)、市交通运输局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对于先期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4.2 应急反应响应
4.2.1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1)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3)统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4.2.2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控制、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辖区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4)根据事故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及时向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6)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2.3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情况;
(2)建立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部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小组或相关技术人员对适宜的应急反应对策、相应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调用速度和征调可行性等应急反应能力做出评估,并据此提出可行的备选方案,供应急反应决策和行动参考;
(4)根据应急反应决策,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各专业组的响应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依据本预案,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成立相关应急专业小组,及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4.2.4.1 水上警戒监测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农业、环保、水利、气象、公安、海事等成员单位组成。在现场指挥长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警戒和监测,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报告相关情况。
(1)发布航行通(警)告;
(2)向可能遭受污染损害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组织调动船艇在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4)设置警戒区域,疏导过往船舶;
(5)对事故污染动态进行空中和水上监视;
(6)对事故水域的水质、有害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布点监测;
(7)发现和跟踪事故动态,为制订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2.4.2 水上救援与清污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消防、海事等成员单位组成。在现场指挥长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反应活动和清污工作:
(1)负责污染源控制,封死泄漏或溢出口;
(2)预控火灾、爆炸等衍生事故;
(3)污染物的控制和清除;
①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使用这些设备和器材前应考虑风速、水流等水域情况。
②生物降解。
(4)遇险人员救助等;
(5)将事故船舶转移至安全水域;
4.2.4.3 事故与污染损害调查组
由市地方海事局牵头,组织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1)组织有关专家和调查人员对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
(2)开展事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
(3)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
(4)调查取证结束后,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4.2.4.4 火灾防范施救组
由消防部门牵头,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参与。
(1)调派消防车和其他必要的消防设备到现场戒备;
(2)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全部禁止明火,注意消除其他诱发火灾爆炸的因素,密切注意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3)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危险品船舶要暂时离开,并注意严禁一切火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发生火灾;
(4)组织消防车和其他必要的消防设备到达事故地点对溢油火灾进行施救。
4.2.4.5 群众安全防护组
由事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民政、旅游、交通、安监、环保、卫计委、供电、供水等部门参与。
(1)根据污染物的特性、泄漏量、气象条件,预测危害范围,确定疏散距离,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
(2)组织实施疏散、转移受灾群众;
(3)确定保护群众安全所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并保持通讯及指挥调度的畅通;
(4)启用应急庇护场所;
(5)提供应急用电及生活安全用水保障;
(6)加强处置现场治安管理。
4.2.4.6 医疗卫生救助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属地政府卫计部门参与。
负责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防病工作。
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4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5 信息发布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实施。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行动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即满足应急行动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时。
4.6.2 应急行动终止程序
当满足应急行动终止条件,经专家组研究讨论后,由现场应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后,由原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应急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事故造成的损害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处置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对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系统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修改意见,向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经验教训和环境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通信营运商和有关应急接警部门应保证应急搜救报警电话(公安报警:110;医疗救援:120;消防火警:119)的正常使用。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装备保障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船舶污染风险评估,编制龙岩市船舶防污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及编制落实规划的预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龙岩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设备库,组建应急反应队伍,配置应急反应设备。
针对我市水域的实际情况,加强两江一溪四湖(汀江、九龙江;九鹏溪;石门湖、九龙湖、龙湖、白沙)等重点水域所在地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设备库的建设,及时储备围油栏、吸油毡等物资。
各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市有关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6.2.2 应急反应队伍保障
应急反应队伍由交通运输部门、安监部门、消防部门、地方海事部门、河道专管员、志愿者队伍、相关科研部门等组成。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辖区应急防治队伍及设备器材的配置规模应与龙岩市辖区可能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相适应。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交通管制,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市人民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做好医疗救援的应急保障工作。
6.2.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反应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
6.2.6 资金保障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交通专项。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当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县(市、区)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船舶污染事故发生时避难场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6.2.9 基本生活保障
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3 技术保障
船舶污染事故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合辖区内船舶定位监控等资源,为船舶事故预防、控制提供系统的技术支持。
交通海事部门作为河长办成员单位负责开放对重点水域、渡口、渡船的视频监控的端口,纳入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中,实现视频监控数据共享,提升河道监管力量,促进河道污染及时、有效处置,保障河道运输安全。
6.4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6.4.1 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船舶污染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4.2 培训
有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反应人员(含河道专管员)参加本部门或上级部门的应急反应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台帐。
6.4.3 演练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演练,以保证本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参与演练的各应急部门和单位应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各航运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反应演练。
6.5 监督检查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办领导下,负责对本应急预案各环节及实施的具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本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实;应急反应人员和设施设备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应急反应救援各项行动是否符合预案要求。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船舶污染事故: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动植物油泄漏造成的水域环境污染事故。
应急处置: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根据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以及在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新出现的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意见。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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