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7〕31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两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5:10:05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两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17〕313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精神,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市、区(新罗区)两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市、区(新罗区)两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授权市地方税务局组织代征,并签订代征协议。原与国家税务部门、市房管局等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自行终止。

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属于水利建设基金,其规范名称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编码:1030223),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凡与该基金项目名称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以该基金名义征收。

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龙岩中心城区、新罗区各乡镇、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是防洪工程的受益者,应按规定缴交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四、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入库和市、区分成比例。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线范围内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按照市级100%入库级次缴入经开区金库,其他新罗区范围内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按市65%、新罗区35%比例缴入新罗区金库。市与新罗区、永定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财力结算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7〕190号)办理。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按年度实际缴入金库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总额的10%计提,拨付给代征单位,市与新罗区、永定区按受益比例分担。

五、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减免相关规定: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停征部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闽财税〔2017〕8号)精神,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对工业企业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2.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36号)精神,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3.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江海堤防维护费。如遇特大自然灾害或企业亏损严重,纳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代征单位报财政、水利部门审核,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减征、缓征或免征,缓征期间不计滞纳金。

六、本通知未作调整的,继续按《龙岩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龙政〔1999〕综21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2〕31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实施意见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163号)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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