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7〕34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7〕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畜牧业绿色发展,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牧业有机结合和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思路,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优化产业布局,配建处理设施,培育处理主体,加强科技支撑,严格执法监管,完善政策扶持,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绩效考核,确保问题不反弹,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科学布局,循环发展。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推进种养循环发展。结合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推广经济适用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新格局。
科技支撑,产业驱动。加快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围绕重点难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加强技术攻关和新技术转化,加快培育新主体、新业态、新产业,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鼓励发展畜牧业环保社会化服务组织。
政府引导,统筹兼顾。积极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以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为突破口,突出抓好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稳定主要畜产品市场供给,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畜牧业生产发展“双赢”。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决防止“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三)工作进度安排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解决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养猪大县(新罗区、永定区、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上杭县)、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新罗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县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应提前至2019年实现上述目标,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达到100%。
2017-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 | |||||
年度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 设备配套率(%) | 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备 配套率 (%) | 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农业 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畜牧业绿色发展 示范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县、 现代化农业产业园 |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规模场粪污处理 设备配套率 (%) | ||||
2017 | 75 | 80 | 80 | 75 | 80 |
2018 | 80 | 85 | 100 | 80 | 85 |
2019 | 85 | 90 | 100 | 90 | 95 |
2020 | 90 | 95 | 100 | 90 | 95 |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根据土地承载能力严格控制畜禽养殖量和养殖规模,以地定畜、以种定养,使种养业在布局上协调,在规模上匹配。加强规划引导,严控生猪养殖总量,做强家禽产业,加快牛羊兔发展,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畜牧大县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精准规划引导畜牧业发展。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要调减养殖总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
(二)促进生态农业发展。按照“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原则,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种养循环农业,加大财税、用地等扶持政策力度,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以生猪养殖为重点,按照“逐场排查、逐场改造、逐场验收、逐场达标、逐场销号”的要求,对所有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开展以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升级改造。支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积造和施用有机肥。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建设完善沼液储存运输配套设施,在消纳地设立储液池(罐),铺设喷灌管网,配置沼液运输车辆,制定推广沼液利用技术规范和检测标准,积极培育沼液配送服务组织,支持沼液服务组织开办有机肥、液态肥加工、统一施肥施药、储运设施建设管护等业务,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
(三)拓展畜禽粪污多元化利用。推动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能源化、规模化、专业化沼气工程建设,支持发展规模化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促进沼气沼肥的高值高效综合利用。支持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化企业生产沼气、生物天然气,优化沼气工程设施、技术和工艺,引导大规模养殖场在生产、生活用能中加大沼气利用比例,提高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利用畜禽粪便无污染燃烧发电,利用畜禽粪污堆制发酵后栽培食用菌,采用畜禽粪污经微生物发酵处理后用于牛床垫料或有机肥原料。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供电公司
(四)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工作。严格按照环评内容和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杜绝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老场进行改造升级的,要督促其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养殖场,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
(五)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农业部统一要求,建立统一管理、分级使用、数据共享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信息直联直报平台,实现精准及时监管。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严格监管。改革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
(六)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商务、物价、农业部门要加强市场调控,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肉类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做好预警预报,制定完善稳定肉类供应的应急预案,维护市场稳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商务局、物价局
(七)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粪污资源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如已获得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
(八)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和重点支持,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
(九)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支持采取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加强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治理企业提升环境服务质量。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以畜牧大县为重点,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形成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全产业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发改委、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各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市农业局备案。市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局、物价局、国税局、质监局、供电公司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各县(市、区)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投入力度,围绕标准化规模养殖、沼气资源化利用、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有机肥推广使用等关键环节出台扶持政策。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等项目资金,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给予支持。对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落实省政府沼气发电上网保障性收购政策和生物天然气入网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养殖场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并接收其入网。落实利用沼气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通过PPP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和市场风险,畅通社会资本进入的渠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住建局、国税局、供电公司
(三)解决用地用电问题。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完善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允许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异位发酵舍、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对养殖场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变压器增容用电应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供电公司
(四)强化科技支撑。由市农业局牵头参与省农业厅成立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技创新联盟,示范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模式。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以提高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环境损害为目的,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强化典型示范引导,提高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科技局、质监局
(五)强化宣传引导。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增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通过集中培训、典型示范、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宣传推广各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树立示范标杆,营造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环保局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101041.html
本文关键词: 龙岩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