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7〕20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10-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10-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的通知》
龙政办〔2017〕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根据《龙岩市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及收储地块涉电问题专题会议备忘录》(〔2017〕29号)、《龙岩市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龙经信能环〔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厦门重大会议有关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现就鼓励和支持10-20蒸吨/小时(含)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鼓励和支持10蒸吨/小时(含)-20蒸吨/小时(含)燃煤锅炉(含重油、渣油锅炉或其他高污染燃煤锅炉,以下统称燃煤锅炉)使用单位通过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对2017、2018年实施清洁化改造的锅炉给予财政奖励。
二、改造对象
全市在用10蒸吨/小时(含)-20蒸吨/小时(含)燃煤锅炉。
三、改造方式
(一)现有燃煤锅炉改造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的清洁能源;
(二)淘汰拆除现有燃煤锅炉,购置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的清洁能源的新锅炉,或改成集中供热。
四、改造标准
改造后,锅炉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燃气锅炉标准(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SO2≤50毫克/立方米,NOx≤150毫克/立方米);能效达到《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经开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节能环保责任意识,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积极引导企业实施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
(二)加大政策支持
1. 统筹上级和市本级扶持工业的资金,鼓励10蒸吨/小时(含)-20蒸吨/小时(含)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积极开展清洁化改造。对2017年完成改造的,经验收合格,按照4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2018年完成改造的,按照3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具体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参照《龙岩市燃煤锅炉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龙财企〔2016〕61号)执行。
2.改造成蓄热式电锅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闽价商〔2015〕109号),对单台容量在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用电价格降低2.42分/千瓦时,按0.565元/千瓦时执行(若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并可执行峰谷电价政策,高峰上浮50%、低谷下浮50%(县电力公司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三)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统筹推进。经信部门负责清洁化改造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做好综合验收、政策兑现工作;财政部门协助做好补助政策的兑现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提出现有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的排放标准,并牵头进行排放监测、日常监督、执法检查,配合做好综合验收、政策兑现工作;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及天然气(蒸汽)管网安装的告知和监督检验工作,做好锅炉的日常监管,配合做好综合验收、政策兑现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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