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7〕19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7〕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158号),市民政局、市农业局(脱贫办)制定了《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农业局(脱贫办)
今年4月,我市全面完成了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确认清核工作。全市现有农村低保对象15306户、31515人,其中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叠对象”7985户、16601人,重叠对象人数占农村低保对象人数的52.7%,占全市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5827人的29.7%。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从2017年1月起,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已由与国定扶贫标准接轨(家庭年人均收入3210元)提高到省定扶贫标准(3763元)以上,需要根据农村低保标准提高情况适度扩大保障对象覆盖面,特别是对未享受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全面筛查识别。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158号),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排查认定,在今年 9 月底前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动态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同时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做到精准救助、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排查范围
(一)我市在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未列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对象(包括2016年已脱贫对象),全部列入此次排查范围。现有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于今年4月份完成复核认定,不再列入此次排查范围。
(二)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省定扶贫标准以上后的“扩面”对象。同时,将城市低保提标后的“扩面”对象一并列入此次排查范围。
三、认定条件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符合低保条件。具体认定办法依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 号)、《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 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低保对象清核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闽民保〔2016〕65 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省政府“应进则进、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等原则要求,合理把握认定尺度。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具体情况,重点把握好以下认定条件:
(一)家庭收入方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除低保政策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基础养老金、抚恤优待金、医疗救助金、帮困助学金、计生家庭扶助金、残疾人补贴、节日补助等转移性收入后,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应当认定为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0~30%扣减就业成本,扣减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应当认定为符合条件。
(二)家庭财产方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年标准 4 倍的,应当认定为符合条件。如家庭金融资产中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
(三)家庭人口方面。家庭成员户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户籍登记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原则上应将家庭成员户口迁移到一起后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户籍不在本乡镇(街道)的家庭成员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以随户主向常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中户籍在本市以外和本市内跨县(市、区)、且实际常住的共同生活成员,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方可作为家庭人口提出申请,否则户籍在本市以外和本市内跨县(市、区)的对象不得纳入当地低保范围,已列入的要及时清退。夫妻已离婚、成年子女已常年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出的,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而挂靠户籍的,不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鼓励成年子女陪伴照顾父母,对父母与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既可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低保,也可视为父母、成年子女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低保。父母申请低保的,成年子女(含非共同生活的)可一律核算应给付的赡养费并计入父母家庭收入。
(四)重病重残方面。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因病致贫返贫家庭,以及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规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低保对象。
四、方法步骤
(一)排查摸底。7月底前,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农业扶贫部门,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对目前未享受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低保提标“扩面”对象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进一步摸清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实际状况,对照低保政策规定,逐一识别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排查阶段已初步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乡镇(街道)应建立《不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帐》(附件2),并逐一写明原因。对排查阶段初步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主动告知和协助其办理申请低保手续。
(二)信息核对。8月14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将初步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低保提标“扩面”对象,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象并发起核对。信息录入时,应提交相关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并上传备案。
(三)审核审批。9月25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核对反馈数据,综合运用入户等各种核查方式,完成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低保提标“扩面”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从2017年10月起享受低保待遇。对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不予批准的,县级民政部门应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结果汇总。根据审批认定结果,乡镇(街道)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台帐(按照“不符合低保条件”和“享受低保”两类分别建立台帐,详见附件2、附件3),经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县级民政、农业扶贫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农业扶贫部门汇总填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低保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9月28日前报市民政局、市农业局(脱贫办),同时上报附件2、附件3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农业等部门要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排查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民政、农业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细化工作安排,把握序时进度,确保工作按时完成,达到预期目标。要逐级压实责任,把排查认定工作落实到基层,督促乡镇(街道)做细抓实,确保不漏一户一人。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的作用,准确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成员、致贫原因、收入构成等基础信息,为排查认定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保尽保。要坚持以人为本,合理把握政策尺度,把“应保尽保”放在首要位置,在确保“一个不漏”的前提下,力求做到“一个不错”,坚决防止“宁漏勿错”的倾向。各地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省、市纪委关于精准监督助推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此次排查认定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实、进度滞后的,要跟踪督查、限时整改;对排查认定结果有明显疑点的,要深入调查分析;对调查发现确有严重偏差、仍存在“应保未保”等突出问题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各级民政、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工作,注意将违法违纪、失职失责与落实“边缘从宽、留有缓冲”等惠民举措区别开来,将谋取私利与出于公心区别开来,将有规不依与探索实践区别开来,营造担当尽责、务实为民、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动态管理,健全长效机制。民政、农业扶贫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统筹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核查比对,同步更新信息台账,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则退。要结合此次排查认定统筹做好城乡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对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未享受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其他边缘群体进行主动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要完善低保退出机制,对低保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改善而主动申报退保的,可视情保留 3~6 个月低保待遇,支持其稳定脱贫。要加强对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查补制度漏洞、消除监管盲点,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行为。
附件:1.XX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低保情况统计表
2.XX乡镇(街道)不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帐
3.XX乡镇(街道)享受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帐
· 附件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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