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35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16〕3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力量,提升执法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我)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工作力度不减弱。没有明确到位的地方,要进一步明确承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充实和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和力量,确保每个单位有2名以上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强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
要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部门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训;要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岗位所需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文明素养、依法行政理念、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善打硬战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队伍。
二、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职责,确保粮食安全
认真履行粮食行政执法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做到严格、严肃、认真准确。对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必须严格遵照办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变通。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强化粮食库存检查,提高检查效率,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要抓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防止出现“打白条”,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切实加强储备粮轮换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要保持与粮食批发市场常态化信息沟通,实时掌握政策性粮食成交、履约的明细情况,督促及时妥善处理纠纷,督促承储库点正常出库。从严从快处理违规行为,确保成交政策性粮食及时顺畅投放出库。
三、保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经费,确保工作开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市、县两级要高度重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要保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的专项工作经费,要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配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要的取证设备,有条件的地方要配备执法车辆,保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
四、强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监督,严肃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并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必要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要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财、物等要素的投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力量、所需资金和装备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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