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32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6〕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龙岩市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龙岩城市出行环境,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结合龙岩当前实际情况,就加快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遵循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有序建设的原则,促进停车产业化、智能化,积极推进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着力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问题。2016年,龙岩市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500个,其中龙岩中心城区600个,永定、漳平、上杭、武平、长汀、连城各150个,鼓励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县城多建停车泊位。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7500个以上。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
二、加强规划建设
1.加快规划编制和项目落实。龙岩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组织编制或修编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提出5年滚动建设计划。对交通拥堵特别严重、停车难特别突出和停车泊位价格畸高的地区、地段和社区,要优先组织编制停车设施建设计划,限期建设和投入使用,尽快明显缓解停车难、停车贵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警支队
2.根据城市功能区域,制定差异化的停车设施供应标准,科学地分析预测停车需求,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合理引导我市停车设施建设。龙岩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建设,缓解老城区停车设施的历史欠账,推动城市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停车设施规划配建标准,新建项目的地下、半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按规划要求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进行公示;无法满足规划配建标准的,适当降低建筑容积率,确保建筑物体量与配建停车位指标相匹配。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入口200米以内一般不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警支队
3.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既有广场、公园、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客运首末站、闲置收储地块等公共场所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交警支队、城发集团
4.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要逐步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人防异地建设费应优先用于加快建设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人防办、城乡规划局
5.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设施应当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对自用为主、安装在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鼓励既有停车场(位)安装充电设施,安装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城发集团、供电公司
6.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住宅小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在满足机动车开口及区内交通、日照、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自有规划用地建设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或对既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也可以在不减少建筑区划内绿地率、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件的前提下,征得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申请利用本建筑区划内公共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及与建筑区划相邻的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内除外)、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未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可申请增建停车位,不补办征地手续,不进行容积率调整,增加的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执法局、卫计委、教育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不动产登记局
7.鼓励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为完全出让的既有经营性非住宅用房,在符合机动车开口规定的前提下,征得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业主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物改造成停车设施,不改变原有建筑立面,改造后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的停车需求,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其停车位。原土地使用权为非完全出让的,停车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执法局
8.鼓励街道(乡镇)、社区(村)利用自有闲置建设用地依程序审批(备案)后,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对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备案)建设的临时停车设施,在征迁时,土地按原土地性质予以征收,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9.鼓励错时停车。逐步实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设施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鼓励其他单位和小区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错时停车。居住区周边街巷在满足净宽不小于4M消防通道要求的前提下,可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满足居民过夜停车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允许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住建局、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
10.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规划、立项、招投标、建设、运营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开设绿色通道,主动靠前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办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执法局、人防办、交警支队、消防支队
三、创新建设运营模式
1.采取灵活方式供地。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建设。交通枢纽配套的公共停车设施、驻车换乘(P+R)停车设施、单独选址的公共停车设施等,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规定的交通运输用地--街巷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用地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租赁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2.鼓励社会参与。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公共停车场。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优先列入财政部和省级PPP项目库。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政府采取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收益。鼓励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停车设施投资建设,提供有规模、有品质、有效益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国资委、人防办、城发集团、土发集团
3.适当配建附属经营设施。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附属经营设施主要用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自行车租赁、金融等便民配套服务。项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广告位。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比例超过20%的应通过专项论证,经规划部门核定后在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执法局
四、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1.健全停车服务收费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等因素协议确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物价局、住建局
2.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明确定价范围。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物价局
3.实行差别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物价局
五、鼓励扶持政策
1.减免相关收费。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包括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和建设项目按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超额配建的停车面积,全额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委、物价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2.加大金融服务。对收益比较低甚至暂时经营亏损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政府可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解决前期盈利问题。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单位通过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引导国开行、农发行用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抵押物贷款,并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投资人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停车场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支持公共停车场滚动开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人行龙岩中心支行、银监龙岩分局
3.增强财政支持。鼓励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债券支持,2016年新发行债券用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贴息资金承担比例按照闽政〔2016〕6号的规定执行。对公共停车设施PPP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闽政办〔2015〕69号)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到2020年前,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除新开工工程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外的公共停车位建设给予每个泊位5千元补助,列入PPP项目或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企业发债贴息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不重复享受补助。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补助办法由市财政、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
4.简化产权确认手续。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公共停车设施配套附属经营设施,土地用途为车位(库),须与停车设施一起办理整体产权。采用BOO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采用BOT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以依法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但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地政府享有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享受资金补助的公共停车设施,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转让、销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局
六、加强综合管理
1.加强建档管理。对全市停车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数据共享,分类建立档案,掌握停车场数量、面积、建设管理主体、现有设施设备、收费等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执法局、交警支队、城发集团
2.加强智能化管理。制定《龙岩市停车信息联网技术标准规范》,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要建立停车信息共享平台,将经营性停车场以及实行错时开放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位停车实时信息接入停车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联网,纳入城市交通诱导系统平台,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开发具有实时交通、公共停车泊位动态信息、停车费缴交、充电桩信息查询等功能的手机APP软件,向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停车服务。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收费,具备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统一纳入全省交通“一卡通”支付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数字办、经信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执法局、交警支队、城发集团
3.加强停车设施管理。停车场内设施应参照《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指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9月颁发)及其他有关规范配套建设。各县(市、区)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停车设施功能。加强停车场(库)的清理整顿,责令挪用、闲置停车场的单位立即整改,恢复停车功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住建局、执法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警支队、发改委、物价局、人防办、工商局、税务局
七、其他
1.本意见中停车设施是指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地上、地下或地面场所,包括停车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和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机械式停车设施是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所。
2.本实施意见最终解释权归龙岩市人民政府所有。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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