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28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公务用车专用号牌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06:44:29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公务用车专用号牌管理的通知》










龙政办〔2016〕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全市各级公务用车管理,根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规范全省公务用车专用号牌管理的通知》(闽机管综〔2016〕13号)的通知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订了全市公务用车专用号牌管理措施,现就全市公务用车规范使用专用号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专用号牌的范围

全市公务用车使用专用号牌的范围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协会等,中央、省驻岩机构、企业(以下统称为各级各单位)。

各级各单位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大中小型客车、货车、专用车等,下同),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保密要求的工作用车和政法系统按规定需使用警用号牌、闽O号牌的车辆,以及企业单位用于营运的车辆外,均应当按规定使用专用号段。

二、专用号牌使用的号段

各级各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使用专用号段

闽F!!!k@(!表示阿拉伯数字,@表示除I、O外的英文字母)号段,专用号段不分市、县、区统一摇号。

三、专用号牌的核准核发

(一)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凭证

各级各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按现有相关规定办理配备更新手续,在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时,应凭有关部门核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凭证,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凭证》,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进行核准,核发《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凭证》。因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保密要求和企业车辆营运使用非专用号牌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并按规定核准后出具同意不使用专用号牌的证明凭证,具体申请办法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公务用车专用号牌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时,在依法审核国家法定的车辆注册登记证明、凭证的同时,应依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凭证》予以办理核发悬挂公务用车号牌。不能提供《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凭证》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经同意不使用专用号牌,可不使用公务车专用号牌。

四、号牌改挂的组织实施

(一)认真做好现有公务用车号牌改挂工作

1.应改尽改,不留死角

(1)各级各单位现使用的公务用车,除特殊保密工作用车和警用车辆,以及企业单位用于营运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改挂专用号牌。

(2)市直单位要对本级机关及所属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协会的公务用车进行认真梳理,除按上述规定可申请使用非专用号牌车辆外,所有未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均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同)申请改挂专用号牌。

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结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逐步对市直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号牌进行归集调整。

(3)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各单位公务用车进行全面摸查,认真组织车辆号牌改挂工作,做到应改尽改,不遗漏一个单位,一辆车。

2.扎实推进,按时完成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周密制定本级公务用车号牌改挂办法,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办事流程,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本级各单位号牌改挂工作按时完成。市直单位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于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号牌改挂工作,各县(市、区)各级单位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号牌改挂工作可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实施,积极推进。

3.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切实组织实施好公务用车号牌改挂工作。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公务用车号牌改挂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时改挂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限时完成,通知改挂仍不执行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建立专用号牌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专用号牌使用管理长效机制,做到符合实际、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管理水平,通过网上申报、审核,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对因特殊保密要求申请使用非专用号牌的,应当认真核实,并建立相应车辆档案以备查,对因机构调整撤并、撤销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其办理车辆号牌改挂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改挂的,应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其在办理相应车管业务时落实改挂号牌。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专用号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号牌改挂期间,要进行细致摸底核查,发现应当改挂未改挂的,应限期纠正。批量改挂完成后,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纠正,并视情通报本级纪检监督机关。要建立公务用车号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应使用专用号牌的单位(含变更情况)名称抄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分别在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上半年度和上一年度本级公务用车登记注册情况(包括车辆所有人、车牌号、厂牌型号、排气量、发机号、登记日期等)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四)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

公务用车专用号牌为普通民用号牌,不存在任何特殊路权。各用车单位要教育驾驶人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学习教育制度和考核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增强驾驶员遵章守纪观念,坚持安全文明驾驶,树立公务用车良好形象。

附件:1.龙岩市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凭证

 2.龙岩市公务用车证明凭证

 3.龙岩市公务用车改挂号牌凭证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附件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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