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21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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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6〕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龙岩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龙岩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贫困乡村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开发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方案编制和项目开发,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各县(市、区)、经开区做好项目审核、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预算安排及市级财力等情况,与市农业局联文下达资金,指导各县(市、区)、经开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经开区农业局(农工部)、扶贫办负责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有关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各县(市、区)、经开区财政局会同同级农业局(农工部)、扶贫办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单位及个人,组织做好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包括:造福工程搬迁农户市级补助资金、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补助资金、市级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市级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培训项目资金以及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培育和壮大带动贫困户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等的市级扶贫开发重点乡镇、村项目帮扶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 经费支出。

(二)与造福工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培训项目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三)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项目支出;乡镇、村运转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补助支出;弥补企业亏损和偿还债务以及企业担保金;修建楼、堂、馆、所支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支出。

(四)其他与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县(市、区)、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工部)、扶贫办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专项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工部)、扶贫办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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