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2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6〕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2 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龙岩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将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2016年度绩效评估管理依法行政评估项目及2016年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考评指标内容。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于8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陈朋发,电话:2324721,传真:3293870。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龙岩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提出的“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等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2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告
(一)工作要求
市、县(市、区)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和公告,并建立动态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制度。
(二)确认和公告范围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均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范围。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列入本次确认和公告范围。
(三)责任单位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省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乡镇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由所在县级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四)确认和公告程序
1.行政执法部门提请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明确赋予其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职权、机构和编制的正式文件。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报送。
2.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查确认。
3.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将通过审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名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专栏公告,该专栏应在政府网站常设,接受社会监督。
4.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五)进度安排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9月30日前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市政府汇总本地区行政执法部门名单在12月15日前由市政府法制办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
(一)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坚决予以收回。
(二)清理范围
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均属本次清理对象。人民警察及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三)责任单位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清理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持有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清理工作。
(四)清理程序
1.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核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2.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的,应查明是否存在《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形成清理报告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持有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形成清理报告报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3.清理工作结束后,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执法人员名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涉密人员除外)。
4.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本地区审核通过的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名册,报至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也要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执法人员名单汇总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应将全省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名单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汇总全省本系统持有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名册,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进度安排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10月30日前完成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造册工作。市、县(区)政府应在11月10日完成审查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应在12月10日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及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其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报送纸质材料至市政府法制办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内网邮箱:fzb@1y.fj.cn。
附件:
1.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2.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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