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22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6〕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各驻岩机构: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龙岩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的应急实施方案。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版)
2016年8月8日
1 总则········································ | 6 |
1.1 编制目的·································· | 6 |
1.2 编制依据·································· | 6 |
1.3 事件分级·································· | 6 |
1.4 适用范围·································· | 9 |
1.5 工作原则·································· | 10 |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 10 |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 11 |
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 12 |
2.2 市环境应急办职责·························· | 13 |
2.3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 13 |
2.4成员单位的职责···························· | 16 |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 | 20 |
2.6 外部指挥与协调···························· | 20 |
3 预防与预警·································· | 21 |
3.1 预防······································ | 21 |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 23 |
4 应急响应 ···································· | 26 |
4.1分级响应·································· | 26 |
4.2信息报告·································· | 28 |
4.3先期处置·································· | 32 |
4.4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 33 |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 34 |
4.6安全防护措施······························ | 35 |
5 应急终止···································· | 35 |
5.1应急终止条件······························ | 35 |
5.2应急终止程序······························· | 36 |
6 后期处置···································· | 36 |
6.1 事件调查·································· | 36 |
6.2评价与总结································ | 37 |
6.3善后处置·································· | 38 |
6.4恢复重建·································· | 39 |
7 应急保障···································· | 39 |
7.1人力资源保障······························ | 39 |
7.2资金保障·································· | 39 |
7.3物质保障·································· | 39 |
7.4医疗卫生保障······························ | 40 |
7.5交通运输保障······························ | 40 |
7.6通讯与信息保障···························· | 41 |
7.7科学技术保障······························ | 41 |
7.8其他保障·································· | 41 |
8 监督管理···································· | 41 |
8.1应急演练·································· | 41 |
8.2宣教培训·································· | 42 |
8.3合作与交流······························· | 42 |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 42 |
9 附则········································ | 44 |
9.1名词术语·································· | 44 |
9.2预案解释·································· | 44 |
9.3修订情况·································· | 45 |
9.4实施日期·································· | 45 |
10 附件······································· | 45 |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 46 |
附件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 47 |
附件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 48 |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近几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重新修订、完善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个级别。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应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者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市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龙岩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该预案属于龙岩市人民政府综合应急预案,是《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龙岩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龙岩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龙岩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属本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若环境污染有扩大趋势时,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已经介入时,启动相应的外部环境应急预案,此时应急处置应统筹考虑内外部应急预案的衔接性。本预案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相冲突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体系关系见下图: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为了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了龙岩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市长为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总指挥。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林业局、卫计委、气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财政局、民政局、地震局、消防支队、国网龙岩供电公司、无线电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环境市环境应急办(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挂靠市环保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环境应急办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为办公室组成人员。
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前,领导指挥全市重大及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3)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过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救援支援。
2.2 市环境应急办职责
(2)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3)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督促风险源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
(4)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各生产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5)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开展活动,评估分析环境事件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污染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住建局、安监局、消防支队、国网龙岩供电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3.2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部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2.3.3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3.4应急保障组
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无线电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网龙岩供电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3.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经信委、无线电管理局、环保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3.6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委、无线电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3.7调查评估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市环保局、安监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相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2.3.8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气象、水利水文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4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基础设施项目。
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协调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搬迁。
市公安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工作和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水源保护区沿岸道路、桥梁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防止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置以及污染物和被生态破坏环境的恢复工作;组织或配合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导流或截流方案,对淤泥等污染物进行清理转移处置;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处置。
市住建局: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并协调实施;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负责应急情况下城市饮用水的供给保障,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的建设。
市卫计委:协调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为各县(市、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国资委:配合市环保局督促所属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并配合市环保局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指导农业生态修复。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森林资源、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植物资源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市国土局:参与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指导和评价;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矿山、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大、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民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国网龙岩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市无线电管理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调集应急物资和筹措应急经费,负责污染区域内群众的隔离、转移、安置和救济等;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应急分队,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临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快速协调本系统应急资源。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办负责人负责联络汇报,配合事发地政府、事发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3.1 预防
3.1.1信息监控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应急准备措施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过程顺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预案准备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值守准备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联动机制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各设区市政府及环保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和演练。
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满足应急监测要求;建立应急专家信息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物资装备准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应急资金准备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环境应急办提出建议,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动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3.1.3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调查,建立市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销毁废弃化学品单位的普查,掌握全市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强化日常风险管理;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督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做好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严防发生有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故。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2.1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红色(Ⅰ级)预警:情况为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橙色(Ⅱ级)预警:情况为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市环境应急办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上报市环境指挥部,启动相应的预警和发布。
3.2.2预警信息与监控预警信息
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域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各自职责搜集相关信息,收集到有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信息在报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主管部门时,负责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办报告。市环境应急办负责信息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3.2.3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
责令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发布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部门应当宣布警报解除,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响应。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单位应落实环境事件应急主体责任,龙岩市政府及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进展,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当事件超出或可能超出自身应急能力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提请启动本预案。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1)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或启动重大(Ⅱ级)响应。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了解事件情况,确认属重大环境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环境应急办;属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还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立即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市政府开始承担履行职责为止。
市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立即启动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马上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启动较大(Ⅲ级)响应。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了解事件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办,事发地政府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直到市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市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及省环保厅;同时,立即启动龙岩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马上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一般(Ⅳ级)响应,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
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请求扩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有关人员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由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者终止预警和响应。
4.2信息报告
4.2.1信息受理
市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举报热线:12369、110(联动)。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值班人员详细记录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坏有关证据。
4.2.2调查核实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的认定。
4.2.3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事发第一时间(且不超过1小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事发单位、相关部门、群众的报告或上级获悉的报告后,立即组织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见“附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并报告同级其他的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速报。突发事件信息从县级速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保护部门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时候,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污染时;
4.有可能发生跨省影响或跨国影响时;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4.2.4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风险源、主要污染物和估计数量、人员受害情况或已造成后果等内容。
(2)续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置情况、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和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信息报送内容详见“附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4.2.5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4.2.6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市的,市环境保护局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环保保护主管部门,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事件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和居民,按照规定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一旦事态超出或可能超出本单位应急能力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本预案;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监察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启动本预案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下达的指令立即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并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对于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组织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向上级政府提请启动相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4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4.4.1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结合现场实际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4.4.2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地区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具体应急处置流程详见“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6安全防护措施
4.6.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应急人员进出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并有相互保护人员和相应的安全措施,一旦事态发展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应及时报告并果断撤离。
4.6.2受威胁人员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要求事发地政府协助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位置、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范围和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程序
(1)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论证调查,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申请;
(2)接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对现场污染进行洗消转移处理,对应急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补充损耗的应急物资,恢复企业设备(施)的正常运转,进行撤点、撤离和交接程序,逐步恢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5)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6.2评价与总结
6.2.1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市政府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办。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概况、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
(2)应急处置措施及其实际效果;
(3)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4)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是否正确、及时;
(5)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6)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事件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7)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8)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9)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2.2年终统计总结
(1)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
汇总全年突发环境事件的总体情况,并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分类,分别统计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情况,包括各类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额、与往年比较的情况等。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还必须分别报告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类型、性质,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影响范围,以及处置措施与结果等。
(2)应急响应工作评估
围绕每年度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对信息报送、指挥决策、预防预警、响应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责任调查处理、遗留问题处理以及信息发布、部门联动等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对全年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做法、特点和规律等进行总结。
(3)典型案例分析
在全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选择典型案例,对应急响应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预案,改进工作。
(4)存在问题分析
在全面评估、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查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
6.3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及损失赔偿等善后工作。
6.4恢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根据责任单位、市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恢复重建方案,依据职责分工指导、参与事发地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大中型金属冶炼等环境危险源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管理和培训,形成由市、县两级及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险、救援、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2资金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市政府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7.3物质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的保障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组织协调通往事发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配合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6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联络畅通。同时,当地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
7.7科学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并完善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实现资源共享。组建常备专家队伍,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8其他保障
市政府应应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其它保障。
8 监督管理
8.1应急演练
市政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积极配合、参与、指导有关部门和辖区内企业开展的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宣教培训
建立与相邻地区政府的联防联动机制,共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应急机构的联系,交流应急管理经验,支援应急救援活动等。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4.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的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有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环境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龙岩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9.3修订情况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物质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市政府应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龙岩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龙政综〔2016〕123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项目 | 内容 |
现场信息 | 报告事件、现场联系人、报告人联系方式 |
事件基本 信息 | 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源、泄漏数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事故进展 |
现场勘察 情况 | 周边是否有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离事发地距离)、供水范围(每日供水量、影响人口量); 周边是否有居民点;离事发地距离; 水文、气象条件;流速、风速。 |
现场监测 情况 | 监测报告、监测点位图(关键点位离事发地及敏感区域距离) |
应急处置 措施 | 政府和环保部门采取的措施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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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龙岩市
- 2021-02-03《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20》(全文附PDF版下载)
- 2021-02-03国卫办医函〔2021〕4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通报表扬2018-2020年改善医疗服务先进典型的通知》
- 2021-02-03国卫规划函〔2021〕1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口腔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通知》
- 2021-02-03工信厅联安全函〔2021〕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申报的通知》
- 2021-02-03广电办发〔2021〕2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筑中国梦”主题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推选和展播活动优秀节目评审结果的通知》
- 2021-02-02《2020年四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全文)
- 2021-02-02《2020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全文)
- 2021-02-02文物保函〔2021〕7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齐长城遗址保护区划内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 2021-02-02文物保函〔2021〕7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苏州段保护区划内江陵路快速化改造一期(S230-苏嘉杭高速)江陵大桥改建工程意见的函》
- 2021-02-02文物保函〔2021〕7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宁波段保护区划内慈城新城CC09-01-16a&b地块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 龙政办〔2016〕23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岗水库等地表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龙政办〔2016〕23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龙岩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 龙政办〔2016〕24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龙政办〔2016〕24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 龙政办〔2016〕20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十三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 龙政办〔2016〕25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居民住宅和小场所火灾防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龙政办〔2016〕22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龙政办〔2016〕21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 龙政办〔2016〕2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龙政办〔2016〕21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