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19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通知》
龙政办〔2016〕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落实好药品医保支付新机制,已建立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要进一步完善提升、落实到位;尚未建立的,要立即建立、有效运转,切实发挥周转金制度的作用,保障药品采购配送及时安全有效。
二、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确保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具体范围包括市属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周转金额度为该医疗机构医保(新农合)住院总额预付平均1个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提出申请,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复核,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后,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于1个月内拨付,年终按规定缴回或抵拔相应的医保基金。
四、各级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月及时结算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切实缓解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资金压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药品采购货款结算支付工作,按时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有效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五、落实好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是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必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出成效。市医改办、市药采办要立即开展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影响药品采购配送工作的,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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