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2016〕15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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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6〕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

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培育壮大一批农业示范企业(农场),发挥其龙头带动、品牌示范效应,对促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专业化,促进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示范企业(农场),适用于龙岩市辖区内从事花卉苗木、优特种养企业,及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农业示范企业(农场)的申报人,必须是在龙岩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第四条 农业示范企业(农场)发展的项目在生产规模、设施装备、产品质量、节能环保、经济效益、示范带动等方面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主动联系带动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社会效益明显;已经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不列入本办法评选范围。

第五条 农业示范企业必须解决2个以上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示范家庭农场必须解决1个以上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且年雇工时间3个月以上。企业出具经贫困户签字并报县农业局(扶贫办)审核的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证明。

第六条申报农业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花卉苗木业

1.花卉。具有我市区域特色的杜鹃花、国兰、蝴蝶兰、富贵籽、鲜切花等花卉,钢架大棚面积30亩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企业(农场)优先考虑。

2.苗木。基地总面积300亩以上,其中连片种植面积150亩以上,或乡土阔叶树面积100亩以上;规模化栽培、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信誉良好的企业(农场)优先考虑。

(二)优势与特色种植业

1.茶叶。集中连片茶园200亩以上,年产毛茶1万公斤以上;生态标准化茶园,清洁化标准加工厂房;获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QS认证;近两年加工选送茶样获市级以上奖励,或在龙岩市农业品牌创建暨农业展览会上获茶王称号的优先考虑。

2.水果。连片种植一个特色优势果树品种200亩以上,年产水果20万公斤以上,年销售收入3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完善;注册商标;产品获无公害以上质量认证。

3.蔬菜。集中连片种植面积200亩以上(其中钢架大棚50亩以上),年产蔬菜100万公斤以上;基础设施完善;田园整洁,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质量标准;参评前两年,产品监测未发现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生产基地获国家蔬菜标准园称号的优先。

4.竹林。相对集中连片经营300亩以上(其中配套滴、喷灌设施面积100亩以上);通竹山便道;全林实施号竹、施肥等集约经营措施;经营(伐后)密度达180株/亩以上,平均胸径达10厘米以上;当年竹比例不高于30%;竹林中的阔叶树覆盖率占10%以上。

5.油茶。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投产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技术规范,设施设备完善,管理精细。水土保持好,平台种植的,要求平台向内倾斜,内侧有竹节沟,边坡草被覆盖。

6.中药材。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各类中草药材,林下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大田种植面积200亩以上。

7.铁皮石斛。非杂交种,种源可追溯;钢架大棚种植基地50亩以上,种苗组培室500平方米以上;苗木自繁自育。

8.金线莲。种植品种为福建金线莲,且拥有钢架大棚种植基地5000平方米以上,种苗组培室200平方米以上;苗木自繁自育;设施设备完善;管理精细。

(三)优势与特色养殖业

1.猪。生猪年出栏1.5万头以上或本地猪种年出栏菜猪2000头以上;具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评验收意见;粪污处理能达到猪沼果配套零排放或经工程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取得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不得参评。

2.鸭。年平均存栏种鸭0.5万羽以上,或年出栏商品肉鸭1万羽以上;禽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鸭场入口处有消毒设施;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保健、用药记录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建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生化塘;有无害化处理池。

3.兔。年平均存栏种兔1000只以上或年出栏商品肉兔4万只以上;畜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兔场入口处有消毒设施;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保健、用药记录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建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生化塘(或牧草吸纳地);有无害化处理池。

4.鸡。年平均存栏种鸡1万羽以上或年出栏商品肉鸡2万羽以上;禽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鸡场入口处有消毒设施;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保健、用药记录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建设生化塘1亩以上;有无害化处理池;取得无公害产品认证。蛋鸡、白羽肉鸡养殖基地不列为本办法评选范围。

5.鱼。持有养殖许可证;通过无公害水产品或产地认证;池塘相对集中连片,养殖水面50亩以上,年产淡水鱼6万公斤以上;管理制度和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完整。

6.蜂。年平均放养250群以上,有标准蜂箱300个以上,年产蜂蜜5000公斤以上;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保健、用药记录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

7.棘胸蛙。养殖场面积10亩以上,成蛙精养池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年产量达5000公斤以上;管理制度和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完整。

其它有发展前景的优特种养业,规模在全市前列,技术规范,效益高,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申报示范家庭农(林)场应符合以下条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土(林)地租赁合同流转期限5年以上;有较为完整的收支记录,且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种植业:粮食作物面积300亩以上;大田经济作物面积200亩以上;果、茶面积100亩以上;食用菌床栽面积3000平方米或袋装生产15万袋以上;设施农业(钢架大棚)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业: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白羽肉鸡除外)年出栏0.5万羽以上;水产养殖水面面积50亩以上。

3.林业:商品林面积300亩以上;苗木面积100亩以上;设施花卉(钢架大棚)面积15亩以上(温室5亩);竹林面积200亩以上;中药材面积50亩以上。

4.综合型家庭农场:种养结合的,每种类型的规模分别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从事其他种养业规模应达到第六条(一)、(二)、(三)款有关种类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

产品获无公害以上质量认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第二章评选条件规定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均可自愿向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评选程序分县级初审与市级认定两个程序

(一)农业示范企业

县级初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业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对申报农业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初评,初评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上报市农业局,并附《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审核人员签字。

市级认定:市农业局(农办)根据县(市、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相关人员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基本符合评选要求的农业企业进行实地考评;评审后形成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经研究拟认定的候选市级农业企业名单在龙岩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并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认定发文,由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审委员会予以授牌。

(二)示范家庭农场

县级初评:市农业局(农办)下达各县(市、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指标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对申报家庭进行实地考察、初评,初评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上报市农业局(农办),并附《龙岩市示范企业(农场)农场评选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审核人员签字。

市级认定:市级农业局(农办)根据县(市、区)报送材料进行复核,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每县(市、区)抽查不低于30%的数量进行实地考评,召开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决定侯选名单,侯选名单在龙岩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认定发文,由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审委员会予以授牌。

第十条 获认定的农业示范企业(农场)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日常监管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当年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农业示范企业(农场)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申报时间截止为8月30日(申报资料送达的截止日)。

第四章 奖励与义务

第十二条 对农业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资金10万元,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示范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资金3万元。对当年以闽西“八大珍”“八大鲜”产品为主的相关企业(农场)评为农业示范企业、示范家庭农场的,补助资金增加一倍。在农业示范企业补助10万元、示范家庭农场补助3万元的基础上,农业示范企业、示范家庭农场每解决1个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助2000元。新增市级以上种养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在农业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十三条 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要不断总结推广经验,扩大生产规模,规范运作标准,示范带动全市同行业加快发展。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要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监测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企业(农场)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龙政办〔2014〕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申报表

附件

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申报表



企业(农场)名称:

填 报 日 期:



企业(农场)名称



法人代表



职务



手机



联系人



职务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主营产品



经营规模(亩、头)



固定资产

总值(万元)



年产值(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带动本市建档立卡贫困就业人数



获品牌等

荣誉



企业(农场)情况摘要

(发展现状、主要做法与成效、下一步计划,字数2000字左右)



















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初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考评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表中数据用上年实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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